
易燃液体作为3类危险货物,其主要涉及的范围有哪些,如何进行判定?
易燃液体:在闭杯试验中闪点不高于60℃,或在开杯试验中闪点不高于65.6℃;对于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如果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释放出易燃蒸气,则划为易燃液体。
注意: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不会维持稳定燃烧,则出于某些监管目的(例如出于运输目的),可视为不易燃。
按易燃性划分的危害分类
实际运用过程中,以这类物质的名称托运的货物常常是商业品,其中含有添加剂或杂质。所以,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些液体因为其闪点在无杂质状态时超过60℃ (闭杯试验)或超过65.6℃ (开杯试验)而未列入清单,但仍可能被划为闪点等于或低于上述范围的“一般”或“非另行说明的”易燃液体。此外,按无杂质状态被列入打包组别III/类别3的液体,实际上作为商业品时可能因为有添加剂或杂质而被列入打包组别II/类别2。
液体如果经适当的可燃性试验后结果为否定,或如果它们按照ISO 2592确定的燃点大于100℃,或如果它们是按质量含水大于90%的可与水混合的溶液,被视为不会维持稳定燃烧(即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维持稳定燃烧)。
为此,在使用一览表时应当慎重,一览表仅仅是指导性的。如果有疑问,闪点应当通过实验确定。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