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炭”在释义为“烧木余也”,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木炭。在海运中,炭类产品常被分为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矿物来源的炭产品和活性炭三大类:
1、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炭黑及从骨头、竹子、椰壳、黄麻纤维和木头中生产的木炭等有机质来源的非活性炭材料。
2、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是指通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加工或天然矿物加工得到的非活性炭材料,如焦炭、石油焦、石墨等。
3、活性炭则是指煤炭、木材等原料经过炭化(高温干馏)和活化(物理或化学处理)工艺得到的粉末、颗粒、小球、纤维或毡形状的活性多孔炭黑材料。
炭类产品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海运中,如不按规定操作可能引发自燃导致船舶火灾事故,接下来结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42-24版看下碳类海运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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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No |
运输名称 |
危险类别 |
包装类别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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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
碳,来源于动物或植物 |
4.2 |
II |
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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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
碳,来源于动物或植物 |
4.2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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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
活性碳 |
4.2 |
III |
979 |
特殊规定978:
1)、UN1361只适用于生产或制造过程中动物或植物来源的炭,不包括形成于地质过程或采矿的炭。具体可包括由骨、竹、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的热解产生的炭。
2)、不接受通过试验排除自热危险定普货,此类产品至少定III类包装。这个修订举措意味此类产品没有必要做自热试验,去排除自热性,因为最新IMDG法规不接受通过试验豁免为普货的方法。
3)、生产后未包装的材料应进行风化处理,至少14天后才能包装运输;或经过热解后,应对未包装的材料进行蒸汽和冷却处理,并在惰性气体氛围中行包装,至少24h后才能运输。
4)、包装时货物温度不超过40°C。
5)、装载在CTU时,应保持CTU顶部至少30cm空间,并且单元内包装件的堆码高度不应超过1.5m或包装件的最大体积应为16m3,并且保持至少15cm空间。
特殊规定979:
1)、发货人出具的证明,声明该物质是蒸汽活化的碳。
2)、通过自热试验排除自热性。
以上为978和979部分修订内容,主要区分了木炭和活性炭的豁免方式。其中,木炭在42-24版IMDG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试验豁免,并且包装、CTU都有特定的要求;而活性炭豁免方式没有变化。
结尾:
木炭不能通过试验验证自热豁免,这意味木炭需要按照危货办理申报,并且包装和CTU在运输前都要达到要求才能运输。必须要明确炭的来源和生产工艺,进而确定分类的条目和可否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