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具体分类类别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1、“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2、“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4、“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5、“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6、“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三、其余注意事项
1、《危险化学品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2、《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特别说明: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4、《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5、《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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