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包装应按照主管部门满意的质量保证方案制造、试验和改制,确保制造或改制的每个大型包装均符合要求。
主要标记
按照本规章制造并准备投入使用的每一大型包装,都应作有标记,标记应耐久、易辨读,并放在保证易见的地方。字母、数字和符号应至少12 毫米高,并应显示:
(a) 联合国包装符号
这一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柔性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6.2、6.3、6.5、6.6、6.7 或6.8 章中的相关要求,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标记印戳或压纹在包装上的金属大型包装,可使用大写字母“UN”代替该符号;
(b) 表示硬质大型包装的编码“ 50”或表示软体大型包装的编码“ 51 ”,后接6.5.1.4.1(b)中所列表示材料类型的字母;
(c) 表示设计类型已获批准的包装类别的大写字母:
X 代表包装类别I、II 和III;
Y 代表包装类别II 和III;
Z 仅代表包装类别III;
(d) 制造月份和年份(最后两个数字);
(e) 颁发标记的批准国,以国际道路交通中车辆使用的标识符号表示1;
(f) 制造厂商的名称或记号,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大型包装标志;
(g) 堆码试验的负荷以千克为单位。对于设计上不得堆放的大型包装,用‘0’字标明;
(h) 最大许可总质量以千克表示。
以上要求的主要标记,应按各小段的顺序标出。
按照(a)至(h)制作的每个标记,应清楚地隔开,如用斜线或空格,确保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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