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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的特殊规定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12   点击:799 次


很多托运货物经过熏蒸剂的处理,这些熏蒸剂在运输过程中构成一定的危险,特别是工人在打开货物运输单元时可能会在无意中与之接触。《规章范本》将经过熏蒸消毒的货物运输单元作为须遵守第5部分托运程序中要求特别单据和警告标志的托运货物处理。

未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UN 3359),除本节规定外,不再受本规章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

当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除熏蒸剂外还载有危险货物时,本规章中除本节的规定外,所有与所载危险货物有关的规定(包括菱形标志牌、标记和运输单据)均适用。

运输经过熏蒸的货物,只能使用可封闭的货物运输单元,封闭后可将气体外逸减小到最低限度。

标记和菱形标志牌

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应加贴警告标记,标记应贴在每一个进口处,选择的位置应使打开或进入货物运输单元的人能够易于看到。在满足以下规定前,标记应始终保留在该单元上:

(a) 熏蒸过的货运单元已经通风,排空了有害的聚集熏蒸剂气体;和

(b) 熏蒸过的货物或材料已经卸载。

熏蒸警告标记应如下图 所示。

标记为长方形。尺寸不得小于400 毫米宽×300 毫米高,外边线的宽度至少两毫米。标记应为黑色印刷体,底色为白色,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25 毫米。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如果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在熏蒸后已经通过打开单元的门或机械通风彻底通风,通风日期应标记在熏蒸警告标志上。

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在通风和卸载后,应将熏蒸警告标志除去。

第9 类的菱形标志牌不应加在熏蒸过的货物运输单元上,除非包装在其中的其他第九类物质或物品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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