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性”的各国GHS分类限值
目前有大约68个国家及地区已实施或即将实施GHS。自2005年发布第一版到2015年的第六版,总共已有六个版本。每个版本的框架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由于各国实施GHS年份不同,所以参照的GHS标准也不同,导致虽然各国基本框架都相同,但是分类模块和基准比例有所差别。
“致癌性”的浓度限值在各国的差别。
致癌性,类别1(1A、1B)、2
GHS浓度限值:GHS浓度极限是含有害物质的混合物触发混合物分类的最小浓度。它们主要表示为%阈值,主要用于全球统一制度下的混合物分类。以下表格内列举了部分国家对两个危害混合物判定阈值的差异:
国家 |
致癌性,类别1(1A、1B) |
致癌性,类别2 |
联合国(UN) |
≥0.1% |
≥0.1%或≥1% |
美国(USA) |
≥0.1% |
≥0.1% |
加拿大(Canada |
≥0.1% |
≥0.1% |
中国(China) |
≥0.1% |
≥0.1%或≥1% |
越南(Vietnam) |
≥0.1% |
≥0.1%或≥1% |
欧盟(EU) |
≥0.1% |
≥1.0% |
日本(Japan) |
≥0.1% |
≥1.0% |
韩国(Korea) |
≥0.1% |
≥1.0% |
马来西亚(Malaysia) |
≥0.1% |
≥1.0% |
泰国(Thailand) |
≥0.1% |
≥1.0% |
新加坡(Singapore) |
≥0.1% |
≥1.0% |
澳大利亚(Australia) |
≥0.1% |
≥1.0% |
以上为“致癌性”的各国分类判定阈值。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是欧盟的浓度限值,北美用的是最严格的分类限值。其中以中国和越南最难判定,一般在编制SDS时,只能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浓度判定限值来分类。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