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对于纤维、纱线助剂的降解要求
3.2.3.1 胶料
准备用于纱线的任何一种胶料所含有的化合物质成分,至少95%(干重),能够在污水处理厂完全被生物分解或者消除,或者被回收。总的化合物质硬背考虑在内。
3.2.3.2 纺丝液添加剂
纺丝液添加剂、纺纱添加剂和初级纺纱制剂(包括梳理油类、完成纺纱润滑油):至少90%的制剂成分(干重)能完全为生物所能分解或者在污水处理厂可消除的。
申请人在附件1中声明符合3.2.3.1和3.2.3.2小节的要求,并提交来自供应商(纤维、纱线或者添加剂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11).
申请人还要提交额外文件(MSDS/测试报告)说明符合3.2.3.1和3.2.3.2小节的要求。使用以下测试方法的证实都可以。申请人应命名使用的测试方法,并在提交申请给予相应的单项测试结果。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物质应被视为完全能被生物所分解:
(a) 如果在围棋28天的现成生物降解能力测试中,以下生物降解水平至少要达到:
(i)以溶解有机碳为基础的测试:70%
(ii)以缺氧或者二氧化碳为基础的测试:最高限值60%
当10%的物质已经开始被分解,此分解水平应在分解开始阶段的10天内就达到。除非物质被证实是为止或者可变成分、综合反应产物或者生物材料,或者被证明在结构上是多成分化合物。在这种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10天的检测结果不适用,而应用28天的测试结果来代替。
(b) 当只有BOD或者COD数据的情况下,BOD或者COD的比例至少是0.5
(c) 或者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证明在28天内,多于70%的成分能在水性环境中被分解的(有生命地,无生命地)。
以下测试分解能力的方法和污水处理厂的排除方法可以被使用:OECD 301 A-F; OECD 302B, OECD 310, methods OECD 3039, ISO 10708 (不作为OECD标准使用)。相应的ISO标准和REACH方法10可认为是同等有效的。
3.3 对于羊毛制造,预处理,染色,印花及精加工要求
3.3.1 普遍排除具有特定属性物质
以下物质不能作为着色剂、印染助剂和涂层剂使用
(a) 根据the Chemicals Regulation REACH (EC/1907/2006)被认为是特别令人担忧的物质,已并入REACH法规公布的第59(1)条款清单(也称“候选清单”)。
(b) 根据标准法规(EC)1272/2008(或是67/548/EEC指令)被指定为H短语(R短语)的物质,它们列在接下来的表格中(条例第20页表格)或者在标准的此类分类中可见。
如果物质是制剂(混合物)组分,其浓度不应超过危险制剂指令(1999/45/EC)或GHS法规(EC/1272/2008)中规定的一般考虑限制。如果混合物中的物质存在更严格的特定浓度限值,则应使用后者。
(c) 从法规a)和b)中豁免的物质是在物质安全数据表没有标明浓度的杂质。在安全数据表中被证明的成份必须符合REACH法规(EC/1907/2006)规定的附件二,3号的要求。
如果物质是制剂(混合物)组分,其浓度不应超过危险制剂指令(1999/45/EC)或GHS法规(EC/1272/2008)中规定的一般考虑限制。如果混合物中的物质存在更严格的特定浓度限值,则应使用后者。
(d) 从法规b)中豁免的物质是单体或添加剂,在涂料制造过程中变成聚合物塑料或在化学(共价键)结合塑料,如果它们的残留浓度低于混合物的考虑限值。
(e) 根据联邦环境署的评估,进一步来自条例b)的豁免条款可能被采纳,条件是它们是技术上无可代替的,在消费者安全上可以得到保证的。附件2列出了允许的豁免条款。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GHS- Regulation) |
Directive 67/548/EEC (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
Wording |
Toxic Substances有毒物质 |
||
H300 |
R28 |
Fatal if swallowed吞入致命 |
H301 |
R25 |
Toxic if swallowed吞咽有毒 |
H304 |
R65 |
May be fatal if swallowed and enters airways 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命 |
H310 |
R27 |
Fatal in contact with skin与皮肤接触致命 |
H311 |
R24 |
Toxic in contact with skin与皮肤接触有毒 |
H330 |
R26 |
Fatal if inhaled吸入致命 |
H331 |
R23 |
Toxic if inhaled吸入有毒 |
H370 |
R39 in combination with R23, R24, R25, R26, R27 and/or R28 |
Causes damage to organs 造成器官损伤 |
H371 |
R68 in combination with 20, 21 and/or 22 |
May cause damage to organs 可能会对器官造成伤害 |
H372 |
R48 in combination with R23, R24 and/or R25 |
Causes damage to organs 造成器官损伤 |
H373 |
R48 in combination with 20, 21 and/or 22 |
May cause damage to organs 可能会对器官造成伤害 |
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 reprotoxic substances: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 |
||
H340 |
R46 |
May cause genetic defects 可能导致遗传缺陷 |
H341 |
R68 |
Suspected of causing genetic defects 怀疑造成遗传缺陷 |
H350 |
R45 |
May cause cancer可能致癌 |
H350i |
R49 |
May cause cancer by inhalation 吸入可能导致癌症 |
H351 |
R40 |
Suspected of causing cancer怀疑致癌 |
H360F |
R60 |
May damage fertility可能会损害生育能力 |
H360D |
R61 |
May damage the unborn child 可能损害胎儿 |
H360FD |
R60/61 |
May damage fertility. May damage the unborn child 可能会损害生育能力。可能损害胎儿。 |
H360Fd |
R60/63 |
May damage fertility. Suspected of damaging the unborn child 可能会损害生育能力。怀疑损害胎儿。 |
H360Df |
R61/62 |
May damage the unborn child. Suspected of damaging fertility 可能损害胎儿。怀疑损害生育力。 |
H361f |
R62 |
Suspected of damaging fertility 怀疑损害生育力。 |
H361d |
R63 |
Suspected of damaging the unborn child 怀疑损害胎儿。 |
H361fd |
62/63 |
May damage fertility. May damage the unborn child 可能会损害生育能力。可能损害胎儿。 |
H362 |
R64 |
May cause harm to breast-fed children 可能对母乳喂养的孩子造成伤害。 |
Water-Hazardous Substances水有害物质 |
||
H400 |
R50 |
Very toxic to aquatic life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
H410 |
R50/53 |
Very toxic to aquatic life with long-lasting effects 水生生物毒性极大且影响持久 |
H411 |
R51/53 |
Toxic to aquatic life with long-lasting effects 水生生物毒性且影响持久 |
Other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其他健康与环境影响 |
||
EUH059 |
R59 |
Hazardous to the ozone layer对臭氧层有害 |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并根据附件12,提交来自前供应商确认书,说明符合这些要求。应RAL要求,需提交相关的MSDS。
3.3.2 对羊毛制造及完成加工工艺特殊物质要求
除了一般物质要求之外,还应适用特殊物质要求,或通过对某些加工步骤明细指出特别有问题的物质,使他们更具体。
3.3.2.1.1 芳香剂和卤化溶剂
不能使用芳香剂和卤化溶剂
3.3.2.1.2 季胺类化合物
季胺类化合物不允许使用。
能使用的硅胶化合物和酯类化合物要证明他们符合3.3.1节的要求。
3.3.2.1.3 表面活性剂和络合剂
在附件4编号2中所列的表面活性剂和络合剂不能使用,也不能存在于任何制剂或者配方中。
3.3.2.1.4 纳米材料的使用
合成纳米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和成品上都不允许使用。
3.3.2.2 在预处理阶段
3.3.2.2.1 氯漂白药剂不能使用
3.3.2.3 在染色过程中
3.3.2.3.1 卤化媒介物不能使用
3.3.2.3.2 重金属盐(铁除外)不能用于脱离和色素脱失
3.3.2.3.3铬媒介染料不应使用。
3.3..2.3.4 基于铜、铬或者镍的金属络化合物染料
在所有染色工艺过程中,络化物染料形成着色配方的一部分,在过程中,这些金属络化物染料每个的吸收度至少为93%。
关于纤维素染料,络化物染料形成着色配方的一部分,在过程中,这些金属络化物染料每个的吸收度至少为80%。
3.3.2.3.5 致癌的,诱变的或者有毒的染料
在附件4第1条所列的染料不能使用。
3.3.2.3.6 潜在的致敏染料
在附件4第1条所列的染料不能使用。
3.3.2.3.7 染料中杂质:带有纤维亲和力的色素(可溶或者不可溶)
染料中杂质的离子水平应不超过下列限值:银100ppm,砷50ppm,钡 100ppm,镉20ppm,钴 500 ppm, 铬100 ppm, 铜 250 ppm,铁2 500 ppm, 汞 4 ppm, 锰 1 000 ppm, 镍 200 ppm, 铅100 ppm, 硒 20 ppm, 锑 50 ppm, 锡 250 ppm, 锌 1 500 ppm.
当评估是否符合这些限值时,只涉及到杂质,任何作为染料分子的组成部分的金属(如:金属络合物染料,或者某种活性染料)不能考虑。
3.3.2.3.8 颜料中的杂质:不带有纤维亲和力的不可溶色素
颜料中杂质的离子水平应不超过下列限值:砷 50 ppm, 钡 100ppm, 镉 50ppm, 铬 100ppm,汞 25ppm, 铅100ppm, 硒 100ppm ,锑250 ppm, 锌 1 000ppm.
3.3.2.4 完成加工过程
3.3.2.4.1 生物农药和生物抑制产品
生物农药作为已被98/8/EC指令确定为生物抑制产品,和生物抑制产品一样不能使用。MSDS上不需列出的罐内防腐剂的浓度应从这一要求予以豁免。
3.3.2.4.2 全氟化学品和多氟化学品
全氟化学品和多氟化学品不能使用
3.3.2.4.3 阻燃剂
服饰纺织品完成工艺中不允许使用阻燃剂。
阻燃剂应仅被允许用于室内纺织品和防护服,如果德国法律对产品关注提供了防火要求。不能使用卤化阻燃剂。阻燃剂使用应符合3.3.1小节的要求。
阻燃效应应该优选通过使用耐火纤维或借助于该织物结构的方式来实现。
3.3.2.4.4 卤化物质或制剂
卤化物质(如制剂)不得用于防毡整理
3.3.2.4.5 铈化合物不能用于棉纱或纤维的加权中。
3.3.2.5在防水,印刷或涂布过程中
3.3.2.5.1印染浆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5%(VOC:任何有机化合物在0.01kpa的蒸汽压力下有293.15K,或者在特殊使用条件下有相应的挥发性)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3.3.2小节的要求,并提交来自化学品供应商、绒毛织物生产商或者纺织终结者的确认书,证明符合这些要求(附件13)。
关于3.3.2.3.4小节的要求,申请人提交来自化学品供应商、绒毛织物生产商或者纺织终结者的,有关金属络化物染料的吸收度的声明。
关于3.3.2.5小节的要求,申请人应在附加1中声明,没有印染浆被使用,或者用其他方式证明符合上述要求。如果使用了印染浆,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来自纺织终结者的检测报告或相关文件证明符合标准要求。
如果使用阻燃剂,申请人应向RAL提供其名称以及相应的CAS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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