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对纺织印染助剂的降解要求
在每个湿加工现场,至少有95%(重量)的织物柔软剂材料、配位剂和洗涤剂应在污水处理厂被充分地降解、消除。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在附件1中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绒毛织物生产商、纺织成品商,或者化学品供应商各自的确认书(附件13)。
申请人还要提交附加文件(MSDS或者测试报告),证明符合这些要求。下列任何测试方法都可用于符合性声明。申请人应列出测试报告,并根据申请时的填写,提交相应的测试结果。
如果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个,物质则被认为是能被生物充分分解的:
(a) 关于现成的生物降解能力,下列降解速率至少在为期28天的测试期内达到
(i)有机溶解碳基础上的测试:70%
(ii)基于氧耗竭或者二氧化碳产生的测试:理论最高限度为60%
此生物降解度应在10%的物质开始被分解当日起的10天内达到,除非物质被认定为是非结构性材料,或者是带有类似成分结构的复杂的多成分物质。这种情况下,若有充分理由,为期10天的检测不能运用,而要用为期28天的测试结果来代替。或者:
(b) 如果,在那些情况下只有BOD或者COD数据可用,BOD护着COD比率至少0.5,或者
(c) 如果其他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可用于证明这些物质能在水生环境中被分解(生物或者非生物),在28天内能分解高达70%
在污水处理厂,下列决定降解和消除的方法可被采用:OECD 301 A-F;OECD 302B, OECD 310, methods OECD 30320, ISO 10708 (不能作为OECD 标准使用)。相应的ISO标准和REACH方法被视为相等的。
3.3.4 来自纺织完成加工过程中的废水要求
3.3.4.1 在排放点的污水要求(直接排放)
当排放到地表水,湿加工现场的废水(除了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产生的废水)不能超过下列限值:
-化学需氧量:160mg/l(以年平均值表示)
-生化需氧量5:30mg/l
-亚硫酸盐:1mg/l
-氨态氮:10mg/l
-总氮量:20mg/l
-总磷量:2mg/l
-色度应符合下列技术参数:光谱吸收系数
.436纳米(黄色扇区)7 M-1
.525纳米(红色扇区)5M-1
.620纳米(蓝色扇区)3 M-1
-鱼卵毒性GEI:2
-排向地表水的废水的PH值应在6至9之间(除非承受水体的PH值在此范围外),温度要低于10°C(除非承受谁提的温度早已超过)
如果能证明排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是允许的,污水处理厂符合1991年5月21日公布的91/271/EEC理事会指令的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不用。
3.3.4.2 对于废水混合前要求(直接和间接排放)
在混入其他污水之前,污水应不超过下列限值: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1mg/l
.硫化物:1mg/l
.铜:1mg/l
.镍:0.5mg/l
.总铬含量:0.5mg/l
.锡:2mg/l
.锌:2mg/l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3.3.4.1和3.3.4.2小节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纺织整理厂的声明(附件13),以及能显示符合德国污水处理附件38的要求,或者等价的国际性测试报告。在执行的测试中,可以使用以下的测试方法:
-化学需氧量:合格随机样本或者2小时混合样品依据ISO6060或者DIN38409-41,或者DIN ISO 15705;
-铜和镍:ISO8288
-硫化物:DIN 38405-27or ISO 10530
-亚硫酸盐:DIN EN ISO10304-3
-鱼卵中的毒性:DIN ENISO 15088
-可吸附卤化物(氯化物含量< 5g/l):DIN EN ISO9562
-可吸附卤化物(氯化物含量> 5g/l):DIN 38409-22
-光谱吸收系数:DIN38404-3
-氨态氮:DIN EN ISO11732:2005
-总氮量:DIN EN ISO12260
-总磷量:DIN EN ISO11885
-锡:DIN EN ISO11885
-锌:DIN EN ISO11885
污水处理厂应被定期检查。为了这个目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来自纺织整理厂经营者有关流出测量的频率的声明(至少一年两次)。(附件13)
作为铜、镍和铬含量的替代测量,申请人提交一份来纺织整理厂经营者的声明,表明含有铜、镍或者铬金属络合物染料不形成染色公式的一部分。(附件13)
如果污水排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人应附加提交纺织整理厂的许可证,证明排放是允许的,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符合91/271/EEC要求。
3.3.5 在纺织完工后的排风排放要求
在纺织品热固、热溶、涂层、浸渍和完工过程中,总有机物质作为总碳量不应超过0.8g C每公斤纺织品
从上游遗留物中和每个制剂残留量中排放出,每公斤纺织品中碳(C)的附加最大值为0.4g。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纺织整理厂经营者的确认书(附件13)
为了这个目的,纺织整理厂的经营者要么根据附录3提交报告,包括基于物质排放系数的排放量,要么根据DIN EN 12619提交测试报告。
3.3.6 对于具体的物质和最终产品的测试要求
具体的物质要求应运用3.3.1和3.3.2小节的要求。它们通过对最终产品测试使要求更加具体。
3.3.6.1 甲醛
不含甲醛。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提交根据DIN EN ISO 14184-1测试方法得出的检测报告。为婴幼儿及三岁以下儿童所用的最终织物产品,它们的游离和水解甲醛的量应小于20毫克/公斤,其他纺织品中此含量应小于75毫克/公斤。申请人在附件1表格中产品所对应的消费者群体的年龄栏中需注明,以及申请环保标志的产品的尺寸也要注明。
3.3.6.2 可萃取重金属
以下重金属的可萃取性不得超过下表所列的限度。
Extractable Heavy Metals 可萃取重金属 |
Category I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3 years) 分类I(3岁以下儿童) |
Category II (all other textiles) 分类II(其他所有纺织品) |
Antimony锑 |
30 mg/kg |
30 mg/kg |
Arsenic砷 |
0.2 mg/kg |
0.2 mg/kg |
Lead铅 |
0.2 mg/kg |
0.8 mg/kg |
Cadmium镉 |
0.1 mg/kg |
0.1 mg/kg |
Chromium铬 |
1 mg/kg |
2 mg/kg |
Cr(VI)铬(VI) |
< 0.5 mg/kg |
< 0.5 mg/kg |
Cobalt锢 |
1 mg/kg |
4 mg/kg |
Copper铜 |
25 mg/kg |
50 mg/kg |
Nickel镍 |
1 mg/kg |
4 mg/kg |
Mercury汞 |
0.02 mg/kg |
0.02 mg/kg |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提交建立在DIN54233-2:2010-02(目前仍是草稿形式)检测方法上的测试报告。(注:根据Oko-Tex标准100得出的检测报告也是接受的。)
萃取试验应在37℃条件下,使用人工酸性汗液溶液中进行4小时检测。
铬(VI)也可以用在DIN38405-24(D-24)规定的方法测定。然而,检测限必须不超过0.5毫克/公斤。
3.3.6.3 镍及其混合物
如果使用镍金属物体长时间接触到皮肤,它的限制应适用于金属合金,那些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体(0.5微克/平方厘米/周)。
申请人应当在附件1中确认,要么无镍释放的金属配件被使用,要么说明符合该规定要求,并提交来自供应商的证书,说明镀有金属膜的成份符合这要求(附件14)。或者,申请人通过提交检测实验室认可的测试证明相对于皮肤接触的安全性。DIN EN 1811结合DIN EN 12472可作为检测方法。
3.3.6.4 氯酚
氯酚(五氯苯酚(PCP),四氯苯酚(TCP)和2,4,6-三氯苯酚以及它们的盐和酯),不得使用。申请人应当在附件1中确认,并提交测试结果,根据五氯苯酚测试方法(PCP):官方的收集的测试方法,参照第64 LFGB(食品,消费品和饲料法典)B 82.02-8; 对于TeCP根据DIN EN ISO 17070.25.在婴幼儿三岁以下用的成品面料中,每个PCP和Tri-CP,它的氯酚含量不得超过0.05毫克/千克。对于TECP和所有其他纺织品,它的总和共计不得超过0.5毫克/千克。3.3.6.5 邻二甲苯酸和增塑剂。
不论塑化剂三(2-氯乙基)磷酸酯(TCEP),还是以下邻苯二甲酸酯,都不能用在材料的涂层或印染、弹性泡沫和塑料配饰中:
DNO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DP 邻苯二甲酸二癸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申请人应当声明符合附件1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测试报告。测试应按照DIN ENISO18856或DIN EN14602进行。实验室使用适当的试验方法,依据DIN ENISO17025标准,将被接受用来测试TCEP。
综上述邻苯二甲酸盐和增塑剂不应超过1000毫克/公斤。
3.3.6.6 有机锡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不能使用。
申请人应当声明符合附件1的要求,提交在DIN EN ISO17353测试方法的基础上得到的测定结果,或者通过其他合适的方法。相应的有机锡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Tributyltin compounds (TBT)三丁基锡 0.025mg/kg
Dibutyltin compounds (DBT) 二丁基锡 1 mg/kg
Dioctyltin compounds (DOT) 二辛基锡 1 mg/kg
Monobutyltin compounds (MBT) 单丁基锡 1 mg/kg
Triphenyltin (TPT) 三苯基锡 1mg/kg.
3.3.6.7 染料
在附件4第一条所列的会释放芳香胺类的偶氮染料,在纱线、织物和成品中不能使用。
此外,附录4中第一条所列的致癌的、诱变的、有毒的染料、颜料、潜在的致敏性染料都不能在染色工艺中使用。
申请人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并提交来自其供应商的声明,根据参考附件4第一条表明染料不在棉纱、面料、制成品中使用(附件15)。
此外,申请人应表明测试结果达到DIN EN14362-1:2010-02和DIN EN14362-03:2010-05的测试方法(目前仍以草稿形式)(氮染料的检测极限为每20毫克/千克),DIN 54231(分散性染料的检测极限为每50毫克/千克)。
3.3.6.8氯化苯和甲苯
在附件4第3条所列的氯化苯和甲苯不能在合成纤维中使用
申请人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附件1要求。此外,申请人应提交的检测报告达到DIN 54232:2010-08的检测方法的要求。这些成分不超过1mg/kg。
3.3.6.9 多环芳香烃(PAHs)
在合成纤维、纱线、合股线以及塑料材料中,多环芳香烃的含量不能超过GS 标志分类2中限值。
申请人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并提交GS证书或者一份满足要求限值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此测量值应依据文章ZEK 01.2-08 Testing and Evalu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s)所陈述的说明进行分析。
3.3.6.10 二甲基甲酰胺的聚合物涂层和泡沫
不允许在聚合物涂层和泡沫中使用聚氨酯为基础的二甲基甲酰胺
申请人在附件1中声明遵守要求。如果使用了PU涂料,申请人应提交来自其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16),声明没有使用二甲基甲酰胺并出示相应的检测报告。材质应通过使用甲醇抽样方式和GC-MS鉴定。二甲基甲酰胺的含量不超过10毫克/千克。
3.4 适用性
3.4.1 清洗、烘干过程中的尺寸变化
使用标签上标明的指示,清洗、烘干后的尺寸变化不能超过以下限值(在最终产品上):
Textile Product or Material Type 纺织品或者材料类型 |
Dimensional Changes after Washing and Drying 洗涤和干燥后的尺寸变化
|
Curtains as well as washable and removable furniture fabrics 窗帘以及可洗的、可拆卸的家具织物 |
+/- 2% |
Knitted fabrics针织品 |
+/- 4% |
Coarse knitwear粗针织服装 |
+/- 6% |
Towels and fin rib毛巾、翅状织物 |
+/- 7% |
Interlock双面布 |
+/- 5% |
Fabrics:面料 - Cotton and blended cotton fabrics - 棉及混纺织物 - Woolmixtures - 羊毛混合物 - Syntheticfibres - 合成纤维 |
+/- 3%
+/- 2%
+/- 2% |
这些标准不适用于:
-纺织纤维类和纱线
-清楚地标有“仅干洗”或者等价物(如果是正常的做法对于产品类型进行相应的标记)
-不可拆卸的和/或者不可洗的家具织物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提交检测报告确认书。检测应使用DIN EN ISO 6330和DIN EN ISO5077修改的检测方法,如下:在产品指示上标着的温度下3次洗涤,每个洗涤周期后用烘干机烘干,除非在产品指示上标明的其他烘干方式。
3.4.2耐洗色牢度
耐洗色牢度和着色至少应在3-4水平线(根据ISO 105)(灰度等级A 03).
此标准不适用于清楚标有“仅干洗”的产品或等价物,也不能用于靛蓝染色牛仔布、白色产品或者既不是染色又不是印花的产品,也不用于不可洗的家具织物。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提交检测报告确认书。检测应使用DIN EN ISO105-C06的检测方法(在产品标示标明的温度下,使用高硼酸盐粉单独清洗)。
3.4.3 对(酸、碱)汗渍的色牢度
对(酸、碱)汗渍的色牢度和着色度至少达3-4级水平,(根据ISO 105)(灰度等级A 03)。如果纤维即是深色染色(标准深度>1/1)又是用再生羊毛或者用多于20%的丝绸制成的,3水平应被接受。此标准不适用白色产品,不适用既不染色又不印染的产品,不适用家具织物、窗帘或者类似的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提交检测报告确认书。检测应使用DIN EN ISO105-E04的检测方法(酸碱、与复型纤维相比的织物)。
3.4.4 耐摩擦色牢度
耐摩擦色牢度应达到2至3级水平(根据ISO 105(灰度等级A 03))。靛蓝染色牛仔布的2级水平应被接受。此标准不适用白色产品,不适用既不染色又不印染的产品。
根据ISO 105(灰度等级 A 03),耐摩擦色牢度应达到4级水平。靛蓝染色牛仔布的3-4级水平应被接受。此标准不适用白色产品,不适用既不染色又不印染的产品,不适用家具织物、窗帘或者类似的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提交检测报告确认书。检测应使用DIN EN ISO105-X12的检测方法。
3.4.5 耐光色牢度
根据ISO 105(灰度等级 A 03),家具织物、窗帘的耐光色牢度应达到5级水平。其他产品的耐光色牢度应到到4级水平。如果家具织物、窗帘都是淡色的(色度标准<1/12),又是用多于20%羊毛或者其他角蛋白纤维或者多于20%的丝绸、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制成的,那么4级水平的色牢度应被接受。
本要求不适用窗套、或者床垫保护产品和内衣物。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提交检测报告确认书。检测应使用DIN EN ISO105-B02的检测方法。
3.5 包装
用于包装的塑料不能含有任何卤聚合物。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中要求,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RAL一份产品包装样(照片)。
3.6 消费者信息
如果纺织品在德国销售,那么消费者信息必须为德文。
根据欧洲国会和理事会的96/74/EC指令,在产品标示中列明使用的纤维。此外,产品通过GINETEX指明的纺织品详细标签,提供详细、清楚的说明。
3.7 工作环境
在目前ILO明确说明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应被遵守。
申请人应在附件17中声明其中提及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的劳工标准是沿着制造链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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