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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危害性分类
GHS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大类28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项)。
	
危害信息公示
GHS制度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2) 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
	
因各国参照的GHS版本不同导致相对应和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用GHS第三次修订版以上的版本,同时又根据本国国情对危险性分类进行调整,从而使同一物质在不同国家会出现分类略有不同的现象。
	
下面通过中国和美国的GHS实施情况对比来了解一些不同点:
	
中国: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标准中统一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GB 30000.X-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参照GHS第4修订版制定;
GB/T 32374-2015 《化学品危险信息短语与代码》 参考GHS第4修订版制定,其技术内容与GHS一致。
中国的危害性分类完全采用了GHS第4修订版的分类标准。
	
美国: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危害传递标准(HCS),在HazCom 2012中OSHA采用了GHS制度统一的格式,规定SDS应包括16项内容,且应按照严格的顺序进行。美国的SDS编制主要依据为OSHA Appendix D to § 1910.1200—Safety Data Sheets (Mandatory)。
美国的有害性分类主要体现为:
健康危害分类:OSHA Appendix A TO §1910.1200-Health HazardCriteria (Mandatory)
物理危害分类:OSHA Appendix B TO §1910.1200-Physical Criteria (Mandatory)
环境危害分类:非强制性。
	
HSC基于GHS的第3修订版。以下分类在美国不采用。
| 危险种类 | 危险类别 | 代码 | 健康危险的危险说明 | 
| 急性毒性 | (经口)5类 | H303 | 吞咽可能有害。 | 
| (经皮)5类 | H313 | 皮肤接触可能有害。 | |
| (吸入)5类 | H333 | 吸入可能有害。 | |
| 皮肤腐蚀/刺激 | 3类 | H316 | 造成轻微皮肤刺激。 | 
| 吸入危险 | 2类 | H305 | 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有害。 | 
| 危害水生环境 | 非强制性 | ||
| 危害臭氧层 | 非强制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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