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的第三节标出产品的成分。这包括标出本身已作分类并影响到物质分类的杂质和稳定添加剂。还可利用本节提供有关复合物质的信息。
对于成分方面的信息,主管部门对机密商业情报的规定优先于对产品标识的规定。适用时应注明,省略了有关组成的机密信息。
一、物质
1、物质的化学名称
物质的名称是其普通化学名称。化学名称可能与全球统一制度的产品标识符完全相同。例如,“普通化学名称”可以是化学文摘社的名称,也可以是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的名称,视情况而定。
注:因为很多方官方命名采用方法不同,所以有时同一物质名称会有所不同。
2、物质的普通名称、同物异名
应根据情况,提供普通名称(俗名)或同物异名。
3、物质的化学文摘社编号和其他特有标识符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是独特的化学品标识,在已知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也可加上具体国家或区域使用的其他特有标识,如欧洲共同体(EC)编号。
标出本身已经分类并影响到物质分类的所有杂质和/或稳定添加剂。
二、混合物
对于混合物,在全球统一制度意义下对健康或环境有危害的、存在量超过其临界水平的所有危险成分,均应提供其化学名称、识别号码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制造商或供应商可选择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无危险性的成分。
混合物成分的浓度应如下表示:
l 准确的质量或体积百分比,以递减次序排列;
l 质量或体积百分比范围,以递减次序排列,如该范围可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接受。
在使用比例范围时,如无法得到混合物整体的影响,则健康和环境危害影响应说明每
种成分的最高浓度的影响。
注:“比例范围”系指混合物成分的浓度或百分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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