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第11节需要体现的信息:
1.1本节主要供医务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和安全专业人员和毒理学家使用。简单扼要但完整和易懂地说明各种毒理学(健康)效应和用于确定这些效应的现有数据。在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中,应提供相关危险的资料,包括:
(a) 急毒性;
(b) 皮肤腐蚀 /刺激;
(c) 严重眼损伤 /刺激;
(d) 呼吸或皮肤致敏;
(e)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f) 致癌性;
(g) 生殖毒性;
(h)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 ―――单次接触
(i)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多次接触;和
(j) 吸入危险。
这些危险必须列在安全数据单上。
1.2列入安全数据单的健康影响,应与物质或混合物分类研究中所讲的一致。
1.3 在物质或混合物的试验数据数量较大的情况下,不妨对结果作摘要说明,例如接触途径。
1.4 列入本小节的数据,应适用于所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毒理学数据应对 混合物 做出 说明。
如无法得到该项资料,应提供在全球统一制度下的分类和各危险成分的毒理学特性。
1.5 不能接受一般性用语,如“毒性”,而无佐证资料;或“如使用得当无危险”之类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可能会引起误解,且没有说明健康影响。在健康影响一节使用“不适用”、“不相关”等用语,或留下空白,可能造成混乱或误解,不宜采用。在无法得到健康影响资料的情况下,应作明确说明。应准确地描述健康影响并作出相关的区分。例如, 在接触过敏性皮炎与接触刺激性皮炎之间应作出区分。
1.6 如果不掌握任何上述危险的数据,应将这些危险列在安全数据单上,并说明尚不掌握有关数据。还应提供相关的否定数据的信息。如果有数据显示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应在安全数据单上说明,已对物质或混合物进行评估,根据所掌握的数据,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此外,如果发现物质和混合物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进行分类,例如,由于技术上无法取得数据,或无法得到确定的数据,也应在安全数据单清楚地说明。
1.7 有关可能的接触途径的信息
1.8 与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有关的症状
1.9 延迟和即时效应,以及短期和长期接触引起的慢性效应
1.10 毒性的度量值 (如急毒性估计值 )
1.11 相互作用的效应
如果相关且方便得到,应当收入有关相互作用的信息。
1.12 得不到具体化学品数据的情况
1.13 混合物
如果对混合物整体的健康影响尚未作过试验,应提供每种成分的资料,并应采用全球统一制度规定的程序对混合物进行分类。
1.14 混合物与成分信息
1.15 其他信息
有害健康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即使全球统一制度分类标准未作出要求,也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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