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
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其中斯德哥尔摩公约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规定。2001 年国际社会通过本公约,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危害的全球行动。POPs 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易于生物积累并在环境中长距离转移的化学品。公约于2004年生效,目前有124 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鹿特丹公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条约解释:
这两个国际公约,简单点说就是为了保护环境以及人类健康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而制定的一些管制条例,即对公约内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物质作一个管控。例如哪些化学品是禁止出口的,哪些化学品是禁止生产的,哪些化学品在适当的条件下是有豁免条例的。
条约内容列表更新:
“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POPRC)和“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CRC)于2017年10月在意大利举行的第十三次会议中提出了一些化学品,以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之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看看这些新的化学品将被列入并分析其影响。如果由企业将生产或再生产这些化学品,可以了解下。
第十三届PRPRC和CRC会议:
来自PRPRC和CRC的技术专家已经同意并分别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下列出了下列化学品。 把它们加入公约仍然需要缔约方大会(COP)的同意。
公约 |
拟列入化学物质 |
斯德哥尔摩公约 |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和PFHxS相关化合物; 注:委员会尚未决定是否将PFHxS列入附件A,附件B或附件C. |
鹿特丹公约 |
2种农药和1种工业化学品:乙草胺,甲拌磷和六溴环十二烷 注:建议列入附件Ⅲ。 |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影响:
“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化学品受全球禁用或限制,取决于其中包含的附件。某些用途可以免除。
附件A(禁止):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否则必须禁止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附件B(限制):必须限制附件B中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附件C(无意生产):必须采取措施减少附件C中化学品的无意排放。
无意生产:非主动意愿生产的,指某些化学产品的衍生物。
鹿特丹公约的影响:
“鹿特丹公约”所列化学品不被禁止。但是,附件Ⅲ所列化学品通常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因健康或环境的原因而被禁用或严格限制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他们都必须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各方均应按照公约规定,对“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涵盖的化学品和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