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SDS制作及危险分类
加州于2014年5月5日提交的修订;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3.4(b)(3)条执行5-6-2014(2014年第19号登记册),废除CCRTitle 8 Section 5194附录A-E,与Title2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1910.1200附录A-E保持一致。
CCR Title 8 Section 5194相对应的Title 2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1910.1200附录对照表:
CCR Title 8 Section 5194危害分类通识 |
Title 2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1910.1200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
附录A:健康危害标准(强制) |
附录A:健康危害标准(强制) |
附录B:物理危害标准(强制) |
附录B:物理危害标准(强制) |
附录C:物理危害标准(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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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标签分配要素(强制) |
附录D:安全数据表(强制) |
附录D:安全数据表(强制) |
附录E:商业机密的定义(强制) |
附录E:商业机密的定义(强制) |
CCR Title 8 Section 5194危害分类通识中规定:
●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为其生产或进口的每种危险化学品获取或制定SDS。雇主应为他们使用的每种危险化学品制定一份SDS。注:雇主还应参考3204条,关于某种化学品不再使用后应保留的信息。
● 编制SDS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其是英文的(雇主也可以保留其他语言的副本),并且按照所列出的顺序至少包括以下部分的编号和标题,以及每个标题下的相关信息
● SDS如果没有另外提供,则在单独的表格或本部分规定的正文信息描述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具体潜在的健康风险,以提醒阅读此信息的任何人。
为了与GHS一致,SDS还必须按顺序包括第12-16部分中的标题。
§5149危险通识(i)对商业机密进行了详细描述;SDS编制者应向监督者提供SDS副本。如果提出商业机密索赔,编制人员应提交5194(i)(15)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