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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MD机械指令详解|欧盟机械安全评估标准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6-12-14   点击:2522 次
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目前的机械指令(2006/42/EC,于2006年9月6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98/37/EC。

MD指令

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目前的机械指令(2006/42/EC,于200696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98/37/EC。 

  

过渡期

1. 会员国应在2008年6月29日前制订并公布符合本指令之规范,并立即通知欧盟执行委员会。 会员国应从2009年12月29日起实施这些规范。 会员国采用这些规范时,应在参考资料中纳入本指令,或在官方出版物的参考资料中加入这些规范。会员国应决定参阅资料的方法。

2. 会员国应将符合本指令的国内法条文呈报欧盟执行委员会,并附表指出本指令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之间的相符关系。


机械指令的条款即定义了机械的范围: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 机械是指由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透过适 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农林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橡胶及塑料机械、包装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储存设备、建筑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印刷及造纸机械、铸造机械、纺织机械、洗涤机械、压缩机、内燃机、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
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 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等。


(3) 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与一台或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设些设备可自备动力或不具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保安零组件是由制造商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市场上销售的、在使用中实现安全功能的零部件,它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身处危险区域的人员之安全及健康。例如:起重用的绳索、急停装置、确保双手控制安全的逻辑组件、为保护人员而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跌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


依机械及零组件的类型, 除机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适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电压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压力容器指令。
机械指令清楚地区分"一般机械"及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录IV机械)


危险机械(属于机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围之机械)

2006/42/EC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附件IV 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IV的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IV所列之危险机械

 

A.机械
操作步骤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1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材加工用手提式链锯。
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包括弯板机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装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到万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起重用的顶高机。
16.
吊起服务的传输车辆

17.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8 .
制造烟火的机械。

19. 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切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

20. 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B.保安零组件
1. 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
(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
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
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
翻覆保护结构(ROPS)
5.
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构)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

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之产品: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
-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设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辐射能外泄。
-
辐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份
-
轻武器
-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本指令中。
-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度以上之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
-
人员与货物
-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89/392/EEC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零件的相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机械于电气系统方面的要求

机器在电气系统方面应符合EN60204-1的规定来做电器安全设计; 此标准提供了关于机器电机设备的要求与建议,以提高人员财产的安全及控制反应的持续性和容易维修。


A L
所有电气组件都必须符合ENIEC的相关标准
例如:马达须符合IEC34-1,极限开关须符合EN60947-4-1,变压器
须符合EN60742……等。
B
三相电源标示L1L2L3,必须加接地线且标示PE,其它相关电气组件须接地,且统一接地在一独立之铜板上。
C
电源电路、控制电路、变压器……等必须有过电流保护 (Overcurrent protection ),一般而言就是加保险丝(Fuse)保护或无熔丝开关(NFB)
D
额定功率超过0.5KW之马达组件,须有过负载保护(Overload protection
E 一般之控制电路须有变压器,除非有下列条件之电控系统才不须有变压器:只有单一马达功率小于3KW,最多只有2 个外部控制组件。
F
人机操作接口(控制面板),不可低于 0.6公尺,且须有IP54等级的防尘防水保护,ON开关用1表示,OFF开关用0表示。
G
控制箱必须至少打开至95°,且有IP54 等级保护,但马达本体只须 IP23等级即可。
H
配线实务,须一端子一导线,A.CD.C 电源电路线用黑色,A.C控制线用红色,D.C控制线用蓝色
I
马达须符合IEC34-1,且于接线盒上贴闪电标示,并须有铬牌注明相关规格。
J
须有完整之技术文件,包括安装图、电路图、操作说明书、维护手册、电气元件表。
K
须有相关测试报告,例如: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测试、耐电压测试、电磁子扰测试……等。

电气安全(EN 60204-1)要求重点

为因应欧体之规定以取得CE标志,须依指令的规定做好机械本体安全和技术档。而机器在电气系统方面应符合EN60204的规定来做电器安全设计; 此标准提供了关于机器电机设备的要求与建议,以提高人员财产的安全及控制反应的持续性和容易维修。在本标准(EN60204)的要求下,制造商应随着电气设备之难易程度,提供不同的数据,以下列出所须电气安全数据的基本需求。

() 所须提供的数据:

提供给电气设备的数据须包括:
(a) 简单明了的设备说明,安装与设置及接至供应电源的说明;
(b)
电源的要求;
(c)
适当的物理环境的数据(例如:说明、振动、噪音程度、大气污染程度)
(d)
适当的系统图(方块图);
(e)
电路图;
(f)
适当的下述数据:
-
程序
-
操作步骤
-
检查的频率
-
功能测试的频率及方法
-
调整、维护及修理的指导,尤其是保护性装置和电路
-
零件表特别的库存品

(g) 安全装置,交互动作功能,及防护危险动作的护罩连锁装置,特 别是交互动作建立方法的描述(包含相互连接的图示)
(h)
当主要安全防护取消时(例如:手动程序输入,程序验证等),其它安全防护的手段及方法的描述。


() 对所有电气档的要求

所有电气档须依据IEC1082-1及下述要求来准备。项目标示系统须依IEC750的要求。对于不同档的参考,供货商必须选用下列方法的其中之一:
-
每一档上必须附有可以和该电气设备所有其它档前后对照的档 号码;

- 所有档上必须要在图面上或文件目录内,列出文件号码及名称。 只有在档只含有小数量档(例如: 少于5),才使用第一个方法。

() 基本的信息

技术档必须包含至少下列的档:
-
电机设备的正常操作条件,包含预期的电源条件,及在必要时,也提供它们的物理环境数据;
-
搬运、输送及储存; 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

这些数据或可以个别的文件或安装或操作档的一部分来呈现。
在必要时,这些文件应包含关于负载或启动峰值电流及允许的压降。这些数据应包括在系统或电路图中。


() 安装图

安装图必须提供所有在机器设定的基础作业时所须的数据。在复杂的状况下,或许需参考详细的组立图。对于要在工地安装的供应电源电缆,建议的安装位置、形式和断面积必须清处地标示。

对于安装在电源供应电缆线源头的电流保护装置,其选择型式、特性、额定电流及设定时所需之数据必须陈述。

要由使用者提供在地基上的导管,其大小、目的、和位置必须详述。在机械与相关设备间要由使用者提供的导管,电缆槽或电缆支架的大小,型式和目的必须详述。

图上必须表明要移动或服务该电机设备时所需的空间。必要时应提供相互连接的图标或表格,此图标或表格所有与外部连接的数据,若该电机设备原先就设计成可以变换使用不同的电源,则这类图标或表格中必须注明在变换使用不同电源时应如何修改或相互连接。


() 系统(方块图)

若需要使人易于了解操作的原则,就须提供系统图,这种方块图是用符号来表示电机设备与其功能性的内部关系,而不须表示出所有的相互连接。功能图或可做为方块图的一部份或附加于方块图上。

() 电路图

假设一系统图不能充分详述电机设备的组件,则须提供电路图。这些图须标示出机械及其相关电机设备的电路,任何不属于IEC617的图形符号必须在图上或其相关的档上另行标及说明。在所有文件上及机械上所使用的零件和装置符号和标示必须一致。

电路图须依据IEC1082-1来规划。

必要时应提供端子功能图来显示接口的连接端子及控制系统的功能。
此图或可与电路共享以求简化。端子功能图应包含能与每一单元的详细电路图互相参考的数据。电路图上的切换开关的符号应以所有公共设施如电力、空气、水、润滑油)在关闭状态和机器与其电气设备在正常起动状况的情形来表示。

导线必须依照规定加以识别。

电路须在维护及侦错时以易于了解的方式来表示,使人易于了解其功能。与控制装置及零件的功能相关之特性若不能明显地由符号显示出来,就要得在图上接近该符号之处加以说明或是用附注的方式呈现。


机械安全之评估标准

如先前所提,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之通用评估法则。

因此,当评估机械指令安全时,亦须同时考虑适用的产品安全标准。


就机械指令而言,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
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例如:
-EN 292-1
: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
: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
:机械安全-危险评估原则。

B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
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例如:
- EN 294
: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 EN 811
:机械的安全-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 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
:机械安全-/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设计的一般原理 及规定。
-EN 953
:机械安全-护罩(固定的/可动的)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
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
: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
: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
: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
: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
: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
: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1493
: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
: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
: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
: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
:钻床之安全要求


何谓EC合格声明书?

不论机器是不是属于附件四之机器,有无经过Notified body 的检验,您都需要草拟EC合格声明,以自行宣告您的机器已合乎指令之必要安全卫生规范(EHSR) (Article 8.1)

EC合格声明书的内容,在指令中有详细的说明,内容大约包含:
-机器名称
-
生产序号
-
制造时间
-
地点
-
所参考的规范与标准
-
所符合的指令编号
-
厂商或您在欧体之代理商之签署(Annex 2)
很重要的一点是,此份合格声明书必须以与原始操作说明书相同的语文撰写。而且必须并随以机器被使用国的(其中一种)官方语文撰写之译本(Annex 1 1.7.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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