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符合性服务
婴儿纺织品 申请白天鹅相关要求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1   点击:934 次
产品组包括婴儿产品,其中与儿童接触的表面是纺织品,并且在使用该产品时儿童与皮肤接触或其他紧密接触。包括以下与纺织品有关的产品




适用范围:

产品组包括婴儿产品,其中与儿童接触的表面是纺织品,并且在使用该产品时儿童与皮肤接触或其他紧密接触。包括以下与纺织品有关的产品:

婴儿车/散步车,手推车和婴儿运动裤

自行车拖车,纺织的

垫子/靠垫/枕头

婴儿床/婴儿车内饰

随身携带/睡袋/游戏毯/垫子(欧盟的玩具指令未涵盖)

婴儿背带,婴儿背巾和婴儿腰凳

婴儿护理枕/婴儿床保险杠/婴儿窝/头部保护

带躺椅形式的纺织品婴儿椅,轿车椅,充气椅

婴儿秋千

汽车座椅

婴儿旅行床

 

具体要求:

O1 产品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以下信息:

1.     产品类型(请参见“什么是北欧天鹅生态标签”)和商品名

2.     产品制造过程的描述。必须用公司名称,生产地点,联系人和执行的生产过程(例如纺织品染色或金属涂层)描述子供应商。对于纺织品,必须使用流程图描述生产和供应链,例如附录2所示。

3.     要在哪里销售产品(专业用户或消费者,商店,网上商店等)。

4.     产品的插图或照片。在插图/照片中,必须标记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与产品接触的区域。

5.     材料概述:要提供其信息的所有构成材料的整体(例如参见附录1):

材料类型。(未与儿童或成人接触的缝纫线和次要部件,例如配件,螺钉和螺栓,均不受此要求约束,并且无需披露)。每个纺织元素都单独列出(请参见第1.1节中的纺织元素定义)。

材料的供应商。

婴儿产品中材料的重量。

相对于整个婴儿产品的重量百分比。

对于每种纺织品成分,除了相对于整个产品的重量百分比外,还必须说明相对于纺织品总量的重量百分比。皮肤和皮革的详细信息必须包括在整个纺织品中。

对于每种填料,除了相对于整个产品的重量百分比外,还必须说明相对于产品中填料总量的重量百分比。

在何处/哪里使用该材料。

O2 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纺织品

具有有效许可证的Nordic Swan生态标签纺织品将自动满足第1.4纺织品中纺织品的所有要求。

如果纺织品包含在使用前未经清洗的产品中,例如婴儿车,婴儿车,婴儿车和汽车安全座椅,则必须证明符合第1.5暴露要求-纺织品测试中的相关要求。

如果纺织品包含在使用前未经清洗的产品中,例如婴儿车,散步车,折叠推车和汽车安全座椅,则必须证明符合第1.5暴露要求-纺织品测试中的相关要求。

如果该纺织品用于儿童或成人经常磨损或有支撑作用的汽车座椅,婴儿背带,婴儿车,散步车和手推车,则必须符合O75穿着强度要求。

1.4.1 纤维生产

该标准确定了产品组产品中使用最多的纤维类型的生产要求。对纤维生产中的各个纤维类型提出了要求,其中最大的机会是通过生态标签获得积极的环境收益。

对于某些纤维类型,需要有机或其他可持续耕种方式,而对于其他纤维,则对从洗涤过程中排出的水中含的化学需氧量有要求。

激活纤维要求的过程包括以下两个步骤:首先,评估纺织品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评估纺织品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纺织品元素*的含量占产品纺织品总重量的20%以上,则必须遵守第1.4.1节中的纤维要求。

接下来,检查纺织元件中哪些类型的纤维符合要求:

如果纤维类型占特定纺织元件中纤维类型的40%(重量)以上,则该纤维类型必须符合1.4.1节中的纤维要求。同时,纺织元件中至少50%的纤维必须记录纤维要求。在这里,您可以选择纺织元素比例最高的纤维类型。仅在对特定光纤类型有要求时才适用。

激活要求:产品中所含纺织品成分*少于纺织品总量的20 wt%,则不受第1.4.1节中纤维生产要求的约束。对于纤维混合物的纺织元件,如果在纺织元件中包含超过40wt%的纤维类型,则激活纤维需求。

O3棉和其他纤维素天然种子纤维

该要求涉及棉的纺织元素和纤维素的其他天然种子纤维,包括木棉,请参见。第1.4.1节中描述的纺织元件的激活极限。

必须满足以下三种选择之一:

1. 每年,使用的棉花中50%必须是有机棉

2. 必须按照IPM原则种植100%的棉花,并必须通过BCICmiA或公平贸易溢价认证(请参阅要求后面的说明)。

3. 结合使用有机棉和IPM棉。必须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有机棉和IPM棉之间的比例,以每年为基础:

Ø:有机棉百分比

IIPM棉百分比

2 xØ+I = 100

计算结果必须为100

有机棉花

有机棉是根据2007628日颁布的关于农产品有机生产的欧盟法规(EC834/2007或以相同方式和类似控制方案生产的产品种植的棉花。例如:KRAVIFOAMKBAOCIATDADEMETER

IPM

IPM(病虫害综合治理)棉花是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IPM计划定义的IPM原则或包括IPM原则的综合作物管理(ICM)系统进行种植的。可用于记录需求的IPM棉花计划包括:更好的棉花倡议(BCI)和非洲制造的棉花(CmiA)。

O4 羊毛和其他角蛋白纤维(绵羊,骆驼,喇嘛和山羊的羊毛)

该要求涉及羊毛和其他角蛋白纤维的纺织元素,请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以下物质的总含量不得超过0.5 ppm

γ-六氯环己烷(林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δ-六氯环己烷,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pp'-滴滴涕,pp'-DDD,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和氟氰菊酯。

二嗪农,丙炔苯丙酸,三氯芬膦,敌敌畏,毒死蜱,芬氯磷,敌百虫龙和敌百虫。

对于收到的每批羊毛,必须在湿处理之前对原羊毛进行分析。

测试必须符合IWTO草案测试方法59或等效标准。

如果可以证明哪个农民生产了至少75 wt%的羊毛或角蛋白纤维,并且农民可以确认要求中指定的物质未在相关区域或动物中使用,则该要求不适用。

如果羊毛被证明是有机的,则该要求也不适用。

O5 羊毛洗涤设施的排放

该要求涉及羊毛和其他角蛋白纤维的纺织元素,请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无论是现场清洁还是现场清洁,化学耗氧量COD的排放量可能都是最大的:

粗毛:25/千克(油腻羊毛,以年平均水平表示)

细羊毛:45 g / kg(油腻羊毛,以年平均值表示)

对于异地清洁,COD排放量是通过将羊毛精练设施的COD排放量乘以清洁厂的平均清洁效果来计算的。

如果显示与COD的相关性,也可以使用PCODTOCBOD的测量。

羊毛精练设施必须描述如何处理精练产生的废水,并说明如何监控COD排放。

如果显示与COD的相关性,也可以使用PCODTOCBOD的测量。

附录4列出了分析实验室和COD / TOC测试方法的要求。

O6 涤纶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件中的聚酯纤维,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聚酯纤维中锑的含量,按年平均值计,不得超过260 ppm

锑(Sb)必须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测试:通过原子吸收光谱法直接测定。必须在湿处理之前对原始纤维进行测试。

在发生聚合过程和纤维生产的过程中,对VOC的排放量(包括扩散排放量)进行测量(包括发生的扩散量),不得超过年平均生产量的1.2 g / kg聚酯质量。VOC排放必须按照EN 12619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由测试机构或Nordic Swan生态标签评估)。

O7 丙烯酸树脂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件中的丙烯酸纤维,请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纤维生产厂的原纤维中丙烯腈含量的残留量应小于1.5 mg / kg丙烯腈的含量应使用以下分析方法进行测量:用沸水萃取并用 cf. ISO 4581毛细管气液色谱定量法或同等标准(由测试机构或北欧天鹅生态标签评估)。

(聚合期间直至溶液准备纺丝)向空气中的丙烯腈排放量应少于1g / kg生产的纤维,以年平均表示。

N,N-二甲乙酰胺(DMAccas no 127-19-5)不可用于丙烯酸生产中。

O8 弹性纤维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件中的弹性纤维,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不得使用生物素蛋白化合物。

在聚合和生产纤维过程中,芳族二异氰酸酯向空气中的排放量应少于5 mg / kg的生产纤维,以年平均值表示。

- NN-二甲乙酰胺(DMAcCAS127-19-5)不可用于氨纶生产。

O9 聚酰胺纤维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件中的聚酰胺纤维,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品部件的激活极限。

单体生产中向空气中排放的二氧化氮(N2O)不得超过10 g / kg生产的聚酰胺6纤维和50 g / kg生产的聚酰胺6.6纤维,以年平均表示。应根据附录21中的空气测量说明进行测量。

O10 氯漂白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件中的纤维素纤维,参见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元件的激活极限。

氯气不可用于纤维素块或纤维素纤维的漂白。

O11 粘胶和莫代尔,硫排放

要求涉及粘胶纤维和莫代尔纤维。该要求与纺织元素有关。符合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元件的激活极限。

空气中的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20 g S / kg的长丝纤维和30 g / kg的短纤维,以年平均值表示。硫排放的测量必须符合ISO 7934ISO 793或等效标准(由测试机构或Nordic Swan生态标签评估)。

O12 粘胶,锌排放

要求涉及粘胶纤维。该要求与纺织元素有关。符合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元件的激活极限。

锌向水中的排放量不得超过0.3 g Zn / kg再生纤维素,以年平均值表示。

O13 可追溯性和经过认证的木材原料

要求涉及再生纤维素纤维。该要求与纺织元素有关。符合第1.4.1节中所述的纺织元件的激活极限。

要求的所有4点必须遵守:

1被禁止的树种

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上受保护树种中的树种不得用于再生纤维素纤维/纸浆中。

可在以下网址查看受保护的树种的完整列表:

www.nordic-ecolabel.org/wood/

该要求仅适用于原始树种,不适用于定义为再生材料*的树种。

2树种

制造商必须说明再生纤维素纤维/纸浆中使用的木材原料的名称(拉丁语,斯堪的纳维亚语或英语的种名)。

3产销监管链认证

再生纤维素纤维或溶解浆的制造商必须具有FSC / PEFC计划下的产销监管链认证。

认证木材原料

每年一次;

FSCPEFC计划下,再生纤维素纤维或溶解纸浆中至少50%的木材原料必须经过认证为可持续森林。木材原料的剩余百分比必须为FSC受控木材或PEFC受控来源的木材

至少75%的纤维原料应为再生木料

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的经认证的原材料和再生木材的组合:

对认证林业中纤维原料所占百分比的要求(Y):

Y(%)≥50-0.67x

其中x =再生木材的百分比。

该要求必须以再生纤维生产者或溶解纸浆生产者的年度(体积或重量)购买木材或纤维记录。

如果混合了几种纸浆,则必须满足纺织品生产中使用的成品纸浆的合格率。

消费前材料的定义:在制造过程中从废物流中转移出来的材料。不包括对流程中产生的返工,再研磨或废料之类的材料进行再利用,这些材料可以在与之相同的流程中进行回收。

消费后材料的定义:由家庭或商业,工业和机构设施作为产品的最终用户使用而产生的材料,这些材料将不再用于其预期目的。这包括来自分销链的物料退货。

北欧天鹅生态标签将初级木材行业的副产品(木屑,木屑,树皮等)或林业的残留物(树皮,树枝,根等)定义为可回收材料。

1.4.2纺织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品

在实际生产纤维之后,纤维可以经历多个过程,例如纤维处理,纺丝,编织,编织,湿法(例如洗涤,漂白,染色和印花(包括增塑溶胶印花))。也可以使用外套,薄膜和层压板。对这些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包括生产中使用的辅助化学品)提出以下要求。

少于产品中纺织品总量的5 wt%且未与儿童或成人接触的纺织品元件免于本节1.4.2化学品(用于纺织品生产)的要求。

O14 纺织成分,含量<5 wt%,并且与儿童或成人接触

纺织品组件(单独占总纺织品的5%且与儿童或成人接触)不属于本节第1.4.2节的要求(如果是单证的话),则该织物必须通过以下一种认证:以下标记方案适用的版本:

纺织品组件(单独占总纺织品的5%且与儿童或成人接触)不属于本节第1.4.2节的要求(如果是单证的话),则该织物必须通过以下一种认证:以下标记方案适用的版本:

纺织品,皮革和皮革的北欧天鹅生态标签

欧盟生态标签

- GOTS

- Oeko-TexStandard 100 Class I婴儿

同时,卤化阻燃剂不能成为纺织品中的进入物质。既不在纺织纤维本身中,也没有添加到纺织物中。

请注意,在正常使用产品期间与儿童接触的所有纺织品元素,无论数量如何,都必须满足第1.5节中的相关要求。某些体制认证也可用作1.5.1节中选定要求的文档。

O15 纺织元素化学品概述

本部分涵盖的纺织元素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必须在概述中说明,并记录在纤维生产后纺织品所经历的各种过程的安全数据表中,例如纺纱,织造,湿法(例如洗涤,漂白和染色))以及用于纺织品,皮革/皮革和皮革等的印刷,涂料,膜,层压制品的化学品。

如果纺织品已通过北欧天鹅生态标签纺织品第四代认证,则可以忽略本节中的要求。必须仅声明纺织品尚未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进行了后续处理,则用于此后续处理的化学药品应符合标准中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说明。

O16 CMR化学品中构成成分的分类

要求包括纺织品生产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的构成物质1,如第1.4.2节简介中所述。请参阅第1.1节中传入物质的定义。

下表中列出的分类的物质不得存在于纺织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中: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Category code

Hazard statement

Carcinogenic

Hazardous, Carc. 1A or 1B Warning, Carc. 2

H350

H351

Mutagenic

Hazardous, Muta. 1A or 1B Warning, Muta. 2

H340

H341

Reprotoxic

Hazardous, Repr. 1A or 1B Warning, Repr. 2-, Lact.

H360

H361





O17禁止物质

所使用的制剂或化合物中不能包含以下化学物质:

任何包含在REACH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不得在纤维生产后的过程中使用。Reach的候选物质列表链接:

卤代阻燃剂

烷基酚乙氧基化物(APEO

直链烷基苯磺酸盐(LAS

- Ditalg-二甲基氯化铵(DTDMAC),二硬脂基二甲基氯化铵(DSDMAC),二氢化牛脂二甲基氯化铵(DHTDMAC

乙二胺四乙酸(EDTA)和二亚乙基三胺五乙酸(DTPA

- REACH附录XVII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盐

氟化有机化合物,例如PFOA(全氟辛酸及其盐/酯),PFOS(全氟辛烷磺酸及其化合物)和PTFE(聚四氟乙烯)等。

O18 杀菌剂和抗菌物质

不能包括下列可能在纤维,散件或最终纺织品中包括生物整理剂在内的具有杀生物剂和/或抗菌作用的物质:

抗菌物质(包括银离子,纳米银和纳米铜)和/

纯活性物质或杀菌产品形式的杀菌剂。

O19 纳米粒子

纳米材料*中的纳米颗粒不能包含在化学产品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颜料

天然存在的无机填料

聚合物分散体

O20 漂白剂和防毡缩处理(羊毛)

氯化物质不得与纱线,毛毯和成品一起使用,也不能在梳理和疏松的精练羊毛上用作漂白剂,并进行防毡合处理。

O21 洗涤剂,增塑剂和络合剂的降解性

该要求涉及染厂,印刷和任何补充处理中的湿法工艺。

每个湿处理厂的洗涤剂和增塑剂中的表面活性物质必须完全可厌氧降解。

在每个湿处理厂中,至少95 wt%的增塑剂,络合剂和去污剂必须能充分降解或在处理厂中消除。

O22 染料,着色剂和颜料

染色和印刷工艺中使用的染料,着色剂和颜料必须根据当前的欧洲法规进行分类,而不得分类为下表2的物质。此外,所有组成物质还必须遵守O16要求中有关CMR分类的禁令。

此外,不能使用以下着色剂:

C.I. Basic Red 9; C.I. Disperse Blue1,3,7,26,35,102,106,124; C.I. Acid Red 26; C.I. Basic Violet 14; C.I. DisperseOrange 1,3,11,37, 76, 149; C.I. Direct Black 38; C.I. Direct Blue 6; C.I.Direct Red 28; C.I. Disperse Yellow 1,3,9, 23, 39, 49; C.I. Disperse Brown 1;C.I. Disperse Red 1, 11, 17.

此外,进料物质还应符合O16要求中的CMR分类。

2染料,着色剂和颜料的分类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Category code

Hazard statement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Warning, Aquatic  acute 1 Warning, Aquatic chronic 1

-, Aquatic chronic 2

H400 H410

H411

Hazardous to the ozone layer

Warning, Ozone

H420

Acute toxicity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300 H310

H330

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

Hazardous, STOT SE 1 Hazardous, STOT SE 1

H370 H372

Senstitising (allergenic)

Hazardous, Resp. Sens. 1 Warning, Skin Sens. 1

H334* H317*





O23 偶氮染料

不可以使用会释放表2中给出的芳族胺的偶氮染料。

Navn

Cas Nr.

2,2'-dichloro-4,4'-methylenedianilin (MOCA)

101-14-4

4-aminodiphenyl

92-67-1

Benzidine

92-87-5

4-chlor-o-toluidine

95-69-2

2-naphthylamine

91-59-8

o-amino-azotoluene

97-56-3

2-amino-4-nitrotoluene

99-55-8

p-chloraniline

106-47-8

2,4-diaminoanisol

615-05-4

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101-77-9

3,3´-dichlorbenzidine

91-94-1

3,3´-dimethoxybenzidine

119-90-4

3,3´-dimethylbenzidine

119-93-7

3,3´-dimethyl-4,4´-diaminidophenylmethane

838-88- 0

p-cresidine

120-71-8

4,4'-oxydianiline

101-80-4

4,4'-thiodianiline

139-65-1

o-toluidine

95-53-4

2,4-diaminotoluene

95-80-7

2,4,5-trimethylaniline

137-17-7

4-aminoazobenzene

60-09-3

o-anisidine

90-04-0

2,4-Xylidine

95-68-1

2,6-Xylidine

87-62-7

O24 染料,色料和颜料中的金属

对于在染色和印刷过程中使用的色料,染料和颜料,仅当不超过表3中的下列值时,才可以将以下金属作为杂质包括在内。在评估是否满足这些值时,该要求不包括作为着色剂分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金属(例如金属络合物染料和某些反应性着色剂),因为它们仅涉及杂质。杂质的测试可以通过例如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

3着色剂和颜料中金属的阈值

Metals

Threshold value for colorants with fibre affinity

Threshold value for insoluble colorants without fibre  affinity

Ag

100 ppm

-

As

50 ppm

50 ppm

Ba

100 ppm

100 ppm

Cd

20 ppm

50 ppm

Co

500 ppm

-

Cr

100 ppm

100 ppm

Cu

250 ppm

-

Fe

2500 ppm

-

Hg

4 ppm

25 ppm

Mn

1000 ppm

-

Ni

200 ppm

-

Pb

100 ppm

100 ppm

Se

20 ppm

100 ppm

Sb

50 ppm

250 ppm

Sn

250 ppm

-

Zn

1500 ppm

1000 ppm

O25 金属络合物染料和颜料

不允许使用基于铜,镍,钴或铬的金属络合物染料和颜料。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铜的含量不超过金属络合物染料重量的5%,则允许使用基于铜的金属络合物染料,方法是:

羊毛纤维

聚酰胺纤维

羊毛和/或聚酰胺与再生纤维素纤维的混合物

棉纤维和至少50%棉的纤维混合物,如果使用固定度至少为80%的多官能(双官能)活性金属络合物染料(染料制造商指示)

O26 印刷浆料中的VOC

印刷浆料中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不得超过5%,例如松节油矿物。

O27 颜色提取或脱色

重金属盐(铁除外)或甲醛不得用于颜色提取或脱色。

O28 基于增塑溶胶的印刷

仅当印刷浆料不含卤化聚合物和邻苯二甲酸盐时,才允许使用基于塑料溶胶的印刷。

精加工和安装

以下要求涉及整理,膜,层压材料和涂层的使用以及纤维,纱线,纺织品和散件的任何安装。整理的实例是抗水,油和土壤的处理,抗毡处理,抗收缩,抗皱,抗静电处理,软化,杀菌剂处理,涂覆,层压和印刷。

用于整理和固定的化学药品还必须满足标准文件中关于纺织品的第1.4.2节其余部分中的相关一般化学要求,例如如果对膜,层压板和涂层进行了染色或印刷,则染料必须满足第1.4.2节中的相关要求。

O29 精加工后的化学品分类

不允许使用含有超过0.1 wt%的具有表4中的一种或几种风险声明的物质的涂饰剂。此外,所有组成物质还必须遵守O16要求中有关CMR分类的禁令。

整理剂的分类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Category code

Hazard statement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Warning, Aquatic  acute 1 Warning, Aquatic chronic 1

-, Aquatic chronic 2

H400

H410

H411

Hazardous to the ozone layer

Warning, Ozone

H420





O30  PVC和氟化聚合物

不允许使用PVC的涂层,层压板或膜。

不允许使用涂有氟化有机化合物或基于氟化有机化合物的涂层,层压板或膜。

O31 增塑剂或溶剂

不得使用根据下表中的风险声明分类的增塑剂或溶剂生产涂料,层压板和膜。此外,所有组成物质还必须遵守O16要求中有关CMR分类的禁令。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Category code

Hazard statement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Warning, Aquatic  acute 1 Warning, Aquatic chronic 1

-, Aquatic chronic2

-, Aquatic chronic3

-, Aquatic chronic4

H400 H410 H411  H412

H413





 

根据法规(EC1272/2008进行分类。请注意,生产者负责正确的分类。

O32 硅氧烷处理,硅氧烷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CAS 556-67-2)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CAS 541-02-6)不能包括在用于硅树脂处理的化学产品中。

浓度低于800 ppm0.08 wt%,800 mg / kg)的D4D5作为污染物被免除此要求。

O33 纺织胶

该要求涉及用于将纺织品与另一种纺织品或涂层材料粘合的粘合剂,例如用于其他整理的膜或粘合剂。

必须遵守以下四个方面:

所用的胶粘剂中可能不包含碳纤维树脂,但污染物含量低于100 ppm0.01 wt%,100 mg / kg

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醛外,所用的胶粘剂中可能不包含甲醛,但通过新生产的聚合物分散体测得的最大甲醛含量为250 ppm0.0250%)。同时,硬化胶粘剂中游离甲醛的含量不得超过10 ppm0.001%)。

此外,用于纺织品的胶水必须满足O16 CMR构成物质分类和O17禁用物质的要求。但是,除甲醛和异噻唑啉酮用作防腐剂外。两者都有此要求的特定规定。

用于保存在粘合剂中的物质必须符合下表中指定的粘合剂浓度水平。防腐剂的量还包括来自胶中用过的原材料的防腐剂。表中的极限值是成品胶粘剂中允许的最大理论量。该量必须根据添加的防腐剂和原料中的最大量计算得出。

Preservative

Concentration  limit

Total amount of isothiazolinones in the adhesive

200 ppm(0,0200 wt%)

2-metyl-2H-isothiazol-3-one (CAS No. 2682-20-4) (MIT)

100 ppm(0,0100 wt%)

5-klor-2-metyl-4-isothiazolin-3-on/2-metyl-2H-isothiazol-3-  one (3:1) (CAS No. 55965-84-9) (CMIT/MIT)

15 ppm(0,0015 wt%)

1.4.3纺织品生产产生的排放

O 34 湿法工艺废水中的COD,温度和pH

该要求涉及纺织品元素,该纺织品元素占带有纺织品的最终婴儿产品中纺织品总量的5 wt%以上。

直接来自染厂和印刷厂的湿法工艺废水中的COD排放量总计为20 g / kg纤维。

必须根据ISO 6060或同等标准(由测试机构或Nordic Swan生态标签评估)对COD含量进行测试。报告中必须包含计算结果,该计算结果应显示出每千克纺织品中的COD排放量。

纺织品COD g / kg的计算:

C:排放到接收者的湿法工艺废水中的COD浓度(毫克/升)

W:此期间的立方米用水量

P:所示时期内制成纺织品的重量,以吨为单位

废水中COD的排放量:(C / 1000xVx1000/Px1000      COD g / kg

可以通过每年的COD排放量来记录需求。

如果显示与COD的相关性,也可以使用PCODTOCBOD的测量。

释放到地表水中的废水的pH值必须为6-9(除非容器中的pH值超出此间隔),并且温度必须低于40℃(除非容器中的温度更高)。

1.4.4纺织品和含纺织品的婴儿用品的储存和运输

要求O35涉及儿童或成人可能接触的所有纺织品元素。

O35 氯酚(以及氯酚的盐和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的运输和储存。

该要求涉及纺织品或婴儿成品,以及在欧盟以外存储或运输的纺织品:

不得将氯酚(以及氯酚的盐和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与产品和半成品的运输或存储联系在一起使用。

1.5暴露要求-成品纺织品的测试

要求涉及产品中的成品*纺织元素。因此,在对纺织品进行任何整理之后,必须进行以下测试。在最终婴儿产品中,与儿童或成人接触或构成纺织品的5 wt%以上的所有纺织品,皮革/皮革和皮革元素,必须满足第1.5节的要求。

成品纺织品,兽皮/皮草和皮革是指经过并接受了各种处理(湿法,印刷,整理,表面处理,膜,层压材料等)的纺织品,兽皮/或皮革上的最终婴儿用品。

O36 成品纺织品,皮毛/皮草和皮革中的PH

成品纺织品,皮毛/皮草和皮革中的PH值必须在4.07.5之间。pH必须按照ISO 3071进行测试。

O37 可萃取金属

可萃取金属必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测试:萃取:EN ISO 105-E04(防汗(酸性))。检测:ICP-MSICP-OES

对于单个纺织品,皮毛/皮草和皮革元素,可萃取金属最多为以下几种:

Metal

Extractable metal in mg/kg

Antimony (Sb)

30.0 mg/kg

Arsenic (As)

0.2 mg/kg

Cadmium (Cd)

0.1 mg/kg

Chromium (Cr)

1.0 mg/kg

Cobalt (Co)

1.0 mg/kg

Copper (Cu)

25.0 mg/kg

Lead (Pb)

0.2 mg/kg

Nickel (Ni)

1.0 mg/kg

Mercury (Hg)

0.02 mg/kg

O38 总金属含量

对于单个纺织品,皮毛/皮草和皮革元素,以下金属的总含量不得超过:

铅(Pb90 mg / kg

镉(Cd):45 mg / kg

金属含量必须按照EPA 3050 BICP / MS)进行测试。

O39 纺织品,皮毛/皮草和皮革中的甲醛

最终纺织品中游离和可部分水解的甲醛的量,对于单个纺织品元素,不得超过20 ppm

测试必须符合EN ISO 14184-1

皮毛/皮草和皮革中的甲醛:

最终皮毛/皮草和皮革中的游离和可部分水解的甲醛的含量不得超过75 ppm

甲醛含量必须按照EN ISO 17226-12进行测试。

O40 多环芳烃(PAH):

对于包含超过5 wt%的合成纤维的单个纺织元件,此处所述的PAH的总和必须低于5 mg / kg,每个PAH的总含量必须低于0.5 mg / kg

该要求涉及以下PAH

Substance name

CAS no.

Substance name

CAS no.

Benzo[A]Pyrene

50-32-8

Benzo[A]Pyrene

50-32-8

Benzo[E]Pyrene

192-97-2

Benzo[E]Pyrene

192-97-2

Benzo[A]Anthracene

56-55-3

Acenaphthylene

208-96-8

Dibenzo[A,H]Anthracene

53-70-3

Acenaphthene

83-32-9

Benzo[B]Fluoranthene

53-70-3

Anthracene

120-12-7

Benzo[J]Fluoranthene

205-82-3

Fluorene

86-73-7

Benzo[K]Fluoranthene

207-08-9

Naphthaline

91-20-3

Chrysene

218-01-9

Phenanthrene

85-01-8

Benzo[ghi]perylene

191-24-2

Fluoranthene

206-44-0

lndeno[1‚2,3-cd]pyrene

193-39-5

Pyrene

129-00-0

必须按照ISO 18287ZEK 01.2-08GC / MS)进行测试。

O41 氨纶或丙烯酸中的NN-二甲基乙酰胺

该要求涉及包含任何数量的氨纶或丙烯酸的纺织品元素。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CAS 127-19-5)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

必须通过溶剂萃取,气相色谱-质谱(GC-MS)或液相色谱-质谱(LC-MS)来测试含量。

O42 棉和纤维素的其他天然种子纤维以及亚麻,竹子或其他韧皮纤维中的农药

该要求涉及纺织元素,包括棉或其他纤维素天然种子纤维,以及亚麻,竹子或其他韧皮纤维。

单个纺织品成分中农药的总量不得超过0.5 mg / kg

要测试的农药是:

艾氏剂,敌菌丹,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六氯环己烷(全部异构体),2,4,5-T,氯丁二甲酸,氯苯甲酸酯,含盐的地诺糖,久效磷,五氯苯酚,毒杀芬,甲胺磷,甲基苯硫磷,磷酰胺,草铵膦和草甘膦。

100%有机纤维的纺织元素不受此要求。

内容必须按照第64LFGB L 00.0034GC / MS)进行测试;第64LFGB L 00.00-114LC / MS / MS)或等效的EN测试标准(由测试机构或Nordic Swan生态标签评估)。

申请时必须提交测试报告,申请人必须有例行程序,每年根据要求进行测试,并确保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必须通知北欧生态标签。

如果该要求以北欧天鹅生态标签纺织品,皮草和皮革的许可证,Oeko-Tex 100 I类婴儿证书或GOTS交易证书的形式记录在案,则必须确保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均存在有效的许可证/证书的许可证。必须根据北欧生态标签的要求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书。

O43 羊毛和其他角蛋白纤维中的抗寄生虫药:

该要求涉及包含任何数量的羊毛或其他角蛋白纤维的纺织元件。

100%有机羊毛纤维的纺织元件,或已证明其满足O4要求的文件,均不受此要求限制。参见要求O3下有机物的定义。同时,已证明符合要求O4的羊毛纤维可免除此要求。

单个纺织品成分中的除草剂的总量不得超过0.5 mg / kg

γ-六氯环己烷(lindan),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δ-六氯环己烷,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pp'-DDTpp'-DDD,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戊酸酯,氯氟氰菊酯,氟氰菊酯,重氮酮,丙炔苯丙酸,三氯芬膦,敌百虫,敌百虫,苯氯膦,敌百虫龙和敌百虫。

含量必须按照第64LFGB L 00.0034GC / MS)进行测试;64LFGB L 00.00-114LC / MS / MS)或等效的EN测试标准(由测试机构或Nordic Swan生态标签评估)。

1.6 填充材料

用纺织品在最终婴儿产品中填充和填充材料必须满足本节中的相关要求。填充和填充材料包括合成泡沫,例如乳胶泡沫和聚氨酯泡沫,纤维填料,膨胀聚苯乙烯,聚酯球,羊毛,羽绒,羽毛以及植物纤维和种子。

选择的要求也可以与其他认证计划一起记录在案。可以使用各个文档要求状态。

1.6.1 填充和填充材料(在具有接触性或大于5 wt%的纺织品下)

以下要求涉及与儿童或成人接触的纺织品下面使用的填充和填充材料,或占产品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量的5 wt%以上。

O44 羊毛,羽绒,羽毛,植物纤维和种子

没有化学添加剂和化学处理的羊毛,羽绒,羽毛或植物纤维和种子的填充和填充材料可以跳过O45O47的要求。

O45 填充材料的排放要求

以下物质和物质组的最大排放量需达到下表6所列的水平:

6排放要求等级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mg/m3

Substance or  substance group

Requirement limit

Formaldehyde (50-00-0)

0.1

Toluene (108-88-3)

0.1

Styrene (100-42-5)

0.005

Vinylcyclohexene (100-40-3)

0.002

4-Phenylcyclohexene (4994-16-5)

0.03

Vinyl chloride (75-01-4)

0.002

Aromatic hydrocarbons

0.3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0.5

排放测试必须根据ISO 16000标准第36911部分进行。

O46 禁止使用卤化阻燃剂

不得在产品中使用的填充和填充材料中使用卤化阻燃剂。

1.6.2 填充物和填充物的含量超过20 wt

以下要求涉及填充和填充材料,它们占最终产品填充或填充材料总量的20%以上。同时,仅当单个填充或填充材料在成品中的重量超过25克时,才激活要求。

O47 添加剂

要求涉及填充和填充材料,占产品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量的20%以上。

填充和填充材料中不能包括以下物质和物质组:

REACH候选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在纤维制备后的过程中不得使用。

- PVC

有机氯化石蜡

卤化漂白剂

氮丙啶和聚氮丙啶

致癌,诱变和生殖毒性化合物(根据CLP法规1272/20081A1B类)

烷基酚乙氧基化物(APEO

列入REACH附件XVII的邻苯二甲酸盐

氟化有机化合物,例如PFOA(全氟辛酸及其盐/酯),PFOS(全氟辛烷磺酸及其化合物)和PTFE(聚四氟乙烯)等。

有机锡化合物

旨在增加消毒或抗菌作用的杀菌剂或杀菌剂产品

O48 染料类

要求涉及填充和填充材料,占产品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量的20%以上。

染料只能用于区分同一类型填充材料中的不同质量(例如硬泡沫和软泡沫),或者填充材料可见且未覆盖也可以使用。如果使用染料,则必须满足第1.4.2节中的O22要求。同时禁止金属络合物染料。

1.6.3特殊填充和填充材料的要求

O49 填充和填充材料中的纺织纤维

棉,羊毛,聚酯或再生纤维素的填充和填充材料中的纺织纤维,分别占成品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重量的20 wt%以上,必须满足以下纺织纤维要求

棉纤维:O3要求

羊毛纤维:O4O5要求

聚酯纤维:要求O6

O50 合成乳胶(SBR)和天然乳胶

要求包括乳胶作为填充材料,其占产品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量的20%以上。

丁二烯含量必须低于1 mg / kg乳胶。

通过气候箱测试测得的N-亚硝胺浓度不得超过0.0005 mg / m3

O51 羽绒

该要求涉及羽毛或羽绒,其包含在最终产品中填充和填充材料总量的20 wt%以上。

禁止使用从活禽身上拔下的皮毛和羽毛。

羽毛和羽绒必须符合EN 12935标准:羽绒和羽绒-R卫生和清洁要求-填充材料微生物纯度的要求。

O52 聚氨酯发泡剂

该要求涉及聚氨酯发泡剂,相对于最终产品中填充和填充材料的总重量,聚氨酯发泡剂各自占20 wt%以上。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不得将CFCHCFCHFC,二氯甲烷或其他卤代有机化合物用作发泡剂。

异氰酸酯化合物只能在封闭过程中使用,必须根据官方要求使用规定的防护设备。

-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不得用于生产。

1.7用于产品中材料的胶粘剂

O53 用作材料的胶粘剂

用于将产品中的材料胶合的粘合剂,例如填料和填充材料,塑料或金属零件,必须符合O33纺织品粘合剂的要求。

1.8 人造板

人造板可用作婴儿床,婴儿车和婴儿散步车,组合式婴儿车,手推车,自行车拖车和旅行婴儿床的底座。要求涉及木纤维面板,例如刨花板,OSB面板和MDF面板。查看个别要求下的任何最低阈值。

O54 面板中的胶粘剂

要求涉及面板中的粘合剂系统。

化合物(CMIT / MIT5--2-甲基-2H-异噻唑-3-onCAS号:26172-55-4)和2-甲基-2H-异噻唑-3-on CAS号:2682-20-4)(31)不得超过15 ppm0.0015 wt%,15 mg / kg)。

粘合剂中异噻唑啉酮化合物的总含量不得超过500 ppm0.0500 wt%,500 mg / kg)。

胶中的2-甲基-32H-异噻唑啉酮含量不得超过200 ppm0.0200 wt%,200 mg / kg)。

O55 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该要求涉及包含纺织品的Nordic Swan Ecolabel Baby产品中包含的所有人造板。对于包含甲醛基添加剂的面板,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之一:

1. 根据最新版本的EN-120MDS面板,游离甲醛的平均含量不得超过5 mg甲醛/ 100 g干物质,而其他所有面板均应不超过4 mg / 100 g干物质北欧天鹅生态标签认可的等效方法(请参阅附录1中的部分)。

要求涉及水木板的分含量为H = 6.5%。

如果面板的其他水分含量在3-10%的范围内,则分析的穿孔值必须乘以因子F,该因子可从以下公式得出:

对于刨花板:F = -0.133 H +1.86     对于MDFF = -0.121 H +1.78

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平均不超过0.09 mg / m3空气,其他所有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7 mg / m3空气,根据当前版本的EN 717-1Nordic Swan生态标签批准的等效方法确定。

1.9 金属

儿童或成人接触的所有金属部件

本节中的要求包括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接触的所有金属零件。请参阅第1.1节中的接触者定义。

O56 金属(可萃取物和总含量)

对于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以接触的所有金属元素(例如拉链和带扣),必须遵守O37“易提取金属O38“重金属总量的要求。该要求也适用于成年人在使用产品时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元素。

O57 表面处理金属零件的排放要求

对于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接触的所有经过表面处理的金属零件(例如拉链和带扣),以下物质和物质组的最大排放量在表中规定的水平上: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mg/m3

Substance or  substance group

Requirement limit

Formaldehyde (50-00-0)

0.1

Toluene (108-88-3)

0.1

Styrene (100-42-5)

0.005

Vinylcyclohexene (100-40-3)

0.002

4-Phenylcyclohexene (4994-16-5)

0.03

Vinyl chloride (75-01-4)

0.002

Aromatic hydrocarbons

0.3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0.5

排放测试必须根据ISO 16000标准第36911部分进行。

1.9.1 表面处理(大于5 wt%的金属零件和/或接触的零件)

在产品中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儿童或成人接触的所有金属零件中超过5 wt%的金属零件,均应满足以下金属表面处理的要求。对于相同类型的金属零件,例如10个相同的螺钉,这些零件必须按重量计。同时这些金属零件免除此要求,如果它们的重量少于50克,并且在正常使用期间未与儿童或成人接触(请参阅第1.1节中的接触定义)。拥有北欧bauxite天鹅生态建筑产品生态标签许可证的化学产品会自动满足O58O59O60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产品类型,生产商和许可证号说明为文件。

O58 化工产品分类

用于产品中金属零件的表面处理的化学产品可能未按照下表7进行分类。该化学产品必须根据当前的欧洲法规进行分类。

金属化形式的表面处理不受此要求的约束,而是受O61金属涂层的约束。

不被许可的化学品分类列表。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Category code

Hazard statement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Warning, Aquatic  acute 1 Warning, Aquatic chronic 1

-, Aquatic chronic 2

H400 H410

H411

Hazardous to the ozone layer

Warning, Ozone

H420

Carcinogenic

Hazardous, Carc. 1A or 1B Warning, Carc. 2

H350 H351

Mutagenic

Hazardous, Muta. 1A or 1B Warning, Muta. 2

H340 H341

Reprotoxic

Hazardous, Repr.  1A or 1B Warning, Repr. 2-, Lact.

H360 H361

H362

Acute toxicity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azardous, Acute  Tox. 1 or2 Hazardous, Acute Tox.  3 Hazardous, Acute Tox.3

Hazardous, Acute  Tox.3

H300 H310 H330  H301 H311

H331

The prohibition below only concerns chemical products to  metal parts, which the child may be exposed (either skin or oral contact)  during normal use of the product:

Specific organ toxicity

Hazardous, STOT SE 1 Warning, STOT SE 2 Hazardous, STOT  SE 1 Warning, STOT RE 2

H370 H371 H372 H373

Sensitising

Hazardous, Resp. Sens. 1 Warning, Skin Sens. 1

H334 H317





O59 构成物质的CMR分类

用于化学产品进行表面处理的组成物质不能分类为下表的物质。有关术语1.1的定义,请参见本部分中的成分定义。

作为金属化的表面处理g不受此要求限制,而是受O61金属涂层的限制。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Hazard statement

Carcinogenicity

Hazardous, Carc. 1A or 1B

H350

Mutagenicity in reproductive cells

Hazardous, Muta. 1A or 1B

H340

Toxic for reproduction

Hazardous, Repr. 1A or 1B

H360





表中的分类涉及所有分类变体。例如,H350还包括H350i分类。

O60 其他排除物质

该要求涉及用于金属表面处理g的化学产品中的所有构成物质(请参见第1.1节中的定义)。

不能包括以下物质:

根据ECHA网站REACH1907/2006 / EC,第59条第10款,将其列入欧盟候选清单中的物质。

根据REACH附录XIII的标准,欧盟评估为PBT物质(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有毒物质)或vPvB物质(持久性和极具生物蓄积性)的物质。

被视为欧盟优先物质清单中第1类或第2类潜在潜在内分泌干扰物的物质,这些物质将进一步研究其内分泌干扰作用。可以在这里找到该列表: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hemicals/endocrine/pdf/final_report_2007.pdf

此外,不能包括以下物质和物质组。下列项目清单中的物质与上面列出特性的物质或物质组之间可能存在重叠:

一般为卤代有机化合物(包括氯化聚合物)。例如,PVC,有机氯化石蜡,氟化合物,阻燃剂和漂白化学品。杀菌剂和CMITMIT结合使用的生物杀伤剂是免除的,并且有自己的阈值;见下文

双酚A化合物

杀菌剂氯酚(其盐和酯)和富马酸二甲酯

- CMIT / MIT的化合物(31)(5-2-甲基-4-异噻唑啉-3-一,CAS编号247-500-7; 2-甲基-4-异噻唑啉-3-一,CAS编号220-239-6)超过0.0015 wt

烷基酚,烷基酚乙氧基化物或其他烷基酚衍生物

列入REACH附件XVII的邻苯二甲酸盐

氮丙啶和聚氮丙啶

基于铅,锡,镉,六价铬和汞的颜料和添加剂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芳香族化合物含量超过1 wt

不得将杀生物剂或杀生物剂产品添加到最终产品或产品中材料的表面,以增加消毒或抗菌作用

O61 金属涂层

金属零件不得涂镉,铬,镍,锌及其化合物。

可以接受的是,如果由于广泛的物理磨损或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在小金属零件表面镀锌(例如螺钉,螺栓和机械装置)或其他金属零件。

镀锌工艺必须使用清洁技术,离子交换技术,膜技术或类似技术,以最大程度地重复使用化学涂层产品。

锌的采样方法:EN ISO11885。采样频率:每周至少24小时测量一次,以每年的平均值计算出的水排放量。采样:必须在外部净化后对工艺用水进行采样,并且必须对未过滤的样品进行分析。或者,将接受由当局确定的采样频率。

1.9.2 产品中金属含量超过5 wt

O62 材料回收

必须能够不使用特殊工具将金属零件与其他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分开。

1.10 塑料,硅树脂和乳胶(橡胶)(接触或> 5 wt%)

本节中的要求涉及塑料(包括不用作填充物的泡沫塑料),硅树脂以及天然和合成胶乳的所有产品元素。要求包括原始原料和回收原料。要求包括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期间接触的产品零件,或占成品的5 wt%以上的零件。但是,如果塑料零件的重量小于50 g,并且不与儿童或成人接触,则塑料零件不属于本节的要求。

用作纺织品和填充材料的聚合物材料不受本节要求的约束,而是受第1.4.11.6节的约束,因此不得包含在塑料材料的重量百分比限制中。例如,聚氨酯泡沫(PUR泡沫)必须满足本节中填充材料的要求。

O63 塑胶型

必须用化学名称说明塑料元素由哪种塑料组成。

产品中不能包含聚氯乙烯(PVC)和聚二氯乙烯(PVDC)的塑料元件。

O64 禁止使用卤化阻燃剂

产品中的塑料,硅树脂或乳胶成分不得包含卤代阻燃剂。

O65 塑料,天然乳胶和合成乳胶(橡胶)

要求涉及塑料,天然乳胶或合成乳胶的产品元素,儿童可以与之接触,或者成年人在正常使用期间可以与之接触。

天然胶乳和合成胶乳中的1,3-丁二烯含量必须小于1 mg / kg胶乳。

对于塑料,天然乳胶和合成乳胶,必须遵守表1中以下PAH的含量,并具有规定的要求限制。

必须按照中央经验交流委员会(ZEK)的ZEK 01-2-08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另外,可以通过GS-Mark AfPS GS 201401 PAK 1类或Oeko-Tex 100 I类婴儿证书记录PAH要求。

100 ppm的污染极限因此不适用于此要求。

乳胶材料中所选PAH含量的要求:

Substance name

CAS no.

Requirement limit

Benzo[A]Pyrene

50-32-8

< 0.2 mg/kg

Benzo[E]Pyrene

192-97-2

< 0.2 mg/kg

Benzo[A]Anthracene

56-55-3

< 0.2 mg/kg

Dibenzo[A,H]Anthracene

53-70-3

< 0.2 mg/kg

Benzo[B]Fluoranthene

53-70-3

< 0.2 mg/kg

Benzo[J]Fluoranthene

205-82-3

< 0.2 mg/kg

Benzo[K]Fluoranthene

207-08-9

< 0.2 mg/kg

Chrysene

218-01-9

< 0.2 mg/kg

Benzo[ghi]perylene

191-24-2

< 0.2 mg/kg

lndeno[1‚2,3-cd]pyrene

193-39-5

< 0.2 mg/kg

Benzo[A]Pyrene

50-32-8

< 0.2 mg/kg

Benzo[E]Pyrene

192-97-2

< 0.2 mg/kg

Acenaphthylene, Acenaphthene, Fluorene, Phenanthrene, Pyrene,  Anthracene, Fluoranthene,

208-96-8, 83-32-9,  86-73-7, 85-

01-8, 129-00-0,  120-12-7, 206-44-

0

Sum < 1 mg/kg

Naphthalene

91-20-3

< 1 mg/kg

Sum of 18 PAK*


Sum < 1 mg/kg

O66 乳胶(橡胶)和硅树脂中的亚硝胺

该要求涉及硅酮,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的成分,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与之接触,或最终产品中所含硅酮成分的含量超过5 wt%。

乳胶和有机硅的亚硝胺或亚硝化物质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1 mg / kg0.1 mg / kg

O67 添加剂中的CMR物质

该要求涉及儿童或成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塑料(包括泡沫塑料),硅树脂,天然乳胶或合成乳胶的成分,或最终产品中所含的成分超过5 wt%。

该要求涉及添加剂的组成成分,这些成分在生产塑料,橡胶或胶乳的过程中被主动添加到母料中的聚合物原料或化合物中,以及产品元素的任何表面涂层。

添加剂中的构成物质未必按照下表分类:


CLP Regulation 1272/2008

Hazard class

Signal word

Hazard statement

Carcinogenicity

Hazardous, Carc. 1A or 1B

H350

Mutagenicity in reproductive cells

Hazardous, Muta. 1A or 1B

H340

Toxic for reproduction

Hazardous, Repr. 1A or 1B

H360





O68 添加剂和表面涂层

该要求涉及在塑料,橡胶或胶乳的生产中,应在母料或化合物中主动添加到母料或化合物中的添加剂,以及产品元素的任何表面涂层。

添加剂中不能包含以下物质:

根据ECHA网站REACH1907/2006 / EC,第59条,第10节,列入欧盟候选清单中的物质。

根据REACH附录XIII的标准,欧盟评估为PBT物质(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有毒物质)或vPvB物质(持久性和极具生物蓄积性)的物质。

被视为欧盟优先物质清单中第1类或第2类潜在潜在内分泌干扰物的物质,这些物质将进一步研究其内分泌干扰作用。可以在这里找到该列表: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hemicals/endocrine/pdf/final_report_2007.pdf

此外,不能包括以下物质和物质组。下列项目清单中的物质与上面列出特性的物质或物质组之间可能存在重叠:

一般而言,卤代有机化合物(包括氯化聚合物)。例如,PVC,有机氯化石蜡,氟化合物,阻燃剂和漂白化学品。

布罗波尔杀菌剂和CMITMIT结合使用的生物杀伤剂是免除的,并且有自己的阈值;见下文。

双酚A化合物

杀菌剂氯酚(其盐和酯)和富马酸二甲酯

- Bronopol Cas编号52-51-7的含量超过0.05 wt

异噻唑啉含量超过0.01 wt

- CMIT / MIT的化合物(31)(5-2-甲基-4-异噻唑啉-3-一,CAS编号247-500-7; 2-甲基-4-异噻唑啉-3-一,CAS编号220-239-6)超过0.0015 wt

烷基酚,烷基酚乙氧基化物或其他烷基酚衍生物

邻苯二甲酸盐

氮丙啶和聚氮丙啶

基于铅,锡,镉,六价铬和汞的颜料和添加剂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芳族化合物含量超过1 wt

胶中的VOC(挥发性芳香族化合物)含量超过3 wt

不得将杀生物剂或杀生物剂产品添加到最终产品或产品中材料的表面,以增加消毒或抗菌效果。

1.11 纺织品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要求涉及产品中所含纺织品成分占产品中纺织品总量的20%以上。除了要求O69O74(在要求中进行了描述)之外,还包括其他内容。但是,产品中至少70%的纺织品必须记录在本节中的要求。

O69 耐光色牢度

对于主要在户外使用的产品,例如婴儿车,婴儿散步车和自行车拖车,其耐光色牢度必须至少为5级。对于其他产品,级别必须至少为4

对于既是浅色染色(标准深度<1/12)又是由与羊毛或其他角蛋白纤维含量超过20%的混合物组成,或与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含量超过20%的混合物组成的纺织品,允许级别4

必须按照EN ISO 105 B02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该要求不涉及床垫垫和床垫套。

O70 耐洗色牢度

色牢度必须至少为3-4级才能变色,并且至少为3-4级才能变色。

该要求不涉及清楚地标记为仅干洗或等效标记的纺织品元件(如果通常以这种方式标记所涉及的产品),也不涉及白色产品,既不染色也不印刷的产品,以及不打算使用的纺织品。

必须按照ISO 105 C06(在产品标明的温度下单次洗涤)或相当的标准进行测试。

O71 耐摩擦色牢度(湿)

耐湿摩擦色牢度必须至少为2-3级。

该要求不涉及白色产品或既不染色也不印刷的产品。

必须按照ISO 105 X12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

O72 耐摩擦色牢度(干)

耐干摩擦色牢度必须至少为4级。

必须按照ISO 105 X12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

该要求不适用于湿产品或既不染色也不印刷的产品。

O73 起球

该要求涉及产品中所包含的纺织品元素,占纺织品总量的5%以上,这些纺织品元素用于产品的坐着或躺着表面,或者经常遭受磨损或摩擦。

抗起球性必须等于最低水平3

必须按照EN ISO 12945-2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

O74 洗涤和干燥过程中的尺寸变化(天然纤维)

可清洗或在户外使用的天然纤维纺织元件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2.0%。如果纺织品在洗涤后适合填充材料,则可以允许进行较大的更改。

该要求不涉及清楚地标记为仅干洗或等效标记的纺织品元件(如果通常以这种方式标记所涉及的产品),也不涉及不打算移除和洗涤的纺织品。

O75 穿着强度

该要求涉及的纺织品元素占儿童汽车座椅,婴儿背带,婴儿车,婴儿车和手推车中全部纺织品的20%以上,这些纺织品容易受到儿童或成人的磨损,或者具有支撑作用。

纺织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耐磨强度,以便在至少40,000次磨损效果下最多断裂两根纱线。

必须按照EN ISO 12947-2或等效标准进行测试。

1.11.1 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O76 最终产品的安全和功能要求

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产品必须符合产品类型的相关安全标准。

Manufacture

Safety standard*

Pushchairs, prams and strollers, etc.

EN 1888:  Child care articles - Wheeled Child Conveyance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Cycle trailers

EN 15918: Cycle trailer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Carry cots and baby nests

EN 1466: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 Carry cots and  stand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Children's harnesses

EN 13210: Child care articles - Children's safety  harnesses, reins and similar type arti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Car child seats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UN Regulation no. 129 or UN  Regulation no. 44 (ECE R 44)

Child carriers

EN 13209-1: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 Baby carriers.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 Part 1: Soft carriers

Children's slings

CEN/TR 16512: Child care articles - Guidelines for the  safety of children's slings

Baby carriers

EN 13209-2: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 Baby carriers.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 Part 2: Soft carriers

Reclined cradles

EN 12790: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 Reclined cradles

Travel cots

EN 716 Furniture-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 - Part 1: Safety requirements

Cot bumpers

prEN 16780: Textile child care arti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children's cot bumpers

Sleeping and carrier bags

prEN 16781: Textile child care arti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children's sleep bags

1.11.2 道德规范

O77 工作条件

在生产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纺织品,毛皮/皮草和皮革时必须遵守基本的权利和工作条件原则。许可证持有人必须确保北欧天鹅生态标签纺织品,毛皮/皮草和皮革在所有生产场所均遵守现行的法规,并遵守下文所述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相关的行为和规定可能例如涉及安全,工作环境,环境法规和特定于工厂的条款/让步。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确保纺织品,毛皮/皮草和皮革的生产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这些公约涉及:

禁止童工(《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公约》,第138号公约,以及《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公约》,第182号公约);

组织自由(结社自由和组织权保护,第87号公约);

禁止歧视(《同酬公约》第100条和《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条);和

禁止强迫劳动(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第29号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公约)。

员工或劳工组织必须被告知法定劳工权利,以及公司如何对其进行跟进(行为守则等同于SA8000)。

O78 负责人和组织

公司应任命负责确保满足北欧天鹅生态标签要求,进行营销和财务工作的人员,以及与北欧天鹅生态标签进行沟通的联系人。

O79 文件

被许可方必须存档随申请程序一起发送的文档,或者以类似的方式在Nordic Swan生态标签数据系统中维护信息。

O80 纺织品婴儿用品的质量

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在许可有效期内,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产品的质量不会下降。

O81 计划的变更

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必须书面通知与北欧生态标签要求有关的产品和市场计划变更。

O82 计划外不合格

与北欧生态标签要求有关的计划外不合格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日志形式报告给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

O83 可追溯性

被许可人必须能够在生产中追踪带有纺织品的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婴儿产品。

O84 回收系统

北欧生态标签决定于2017109日删除此要求。

O85 法规

被许可人应确保在北欧天鹅生态标签产品的所有生产设施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当地法律和规定,例如关于安全,工作环境,环境法规和特定地点的条款/许可。

 

相关测试:

1. 化学需氧量测试(O5

2. 锑含量测试报告(O6

3. 丙烯酸测试报告(O7

4. 弹性纤维测试报告(O8

5. 聚酰胺测试报告(O9

6. 粘胶剂测试报告(O11

7. 洗涤剂测试报告(O21

8. 粘胶剂甲醛含量测试(O33

9. 废水中的COD排放量,pH和温度测量值测试报告(O34

10. PH测试报告(O36

11. 金属含量测试(O37O38

12. 纺织品,皮草中的甲醛含量测试(O39

13. PAH测试(O40

14. 丙烯酸测试(O41

15. 农药测试(O42O43

16. 排放测试(O6O45O46

17. 人造板中的甲醛分析测试(O55

18. 金属含量测试(O56

19. 金属零件排放测试(O57

20. 金属涂层测试(O61

21. 耐光色牢度测试(O69

22. 耐洗色牢度测试(O70

23. 耐湿摩擦色牢度测试(O71

24. 耐干摩擦色牢度测试(O71

25. 抗起球性测试(O73

26. 尺寸变化测试(O74

27. 穿着强度测试(O75

28. 产品安全测试(O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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