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蓝天使DE-UZ177 环保标志的背景
软垫家具在其制造,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就是为什么对环境标签的要求集中在软体家具的整个生命周期上的原因。它们涉及制造过程,添加到产品中的物质和材料,产品的使用寿命以及使用过的软垫家具的处置以及用于运输新家具的包装材料。
二 蓝天使DE-UZ177环保标志的使用范围
这些基本奖励标准适用于根据DIN 68880在室内使用的即用型软垫家具,主要不是由木材和/或木质材料(刨花板,纤芯板,纤维板,单板面板,无论是未涂层还是涂层)制成的(按体积计,不超过50%),属于环境标签DE-UZ 38“由木材和木质材料制成的低排放产品”的范围。这些基本奖励标准还适用于有时可用于睡觉的软垫家具。主要用于睡眠的软垫家具(床褥)属于环境标签DE-UZ 119的范围。
三 蓝天使DE-UZ177环保标志的要求
3.1一般物质要求
必须遵守欧洲和德国化学法的法律规定; 就软体家具而言,尤其包括REACH法规附录XIV和XVII,POP法规附件I,GefStoffV,VdL准则01,工业排放法规,《杀菌产品法规》第25 BImSchV,Decopaint法规和CLP法规
另外,用于产品的材料(皮革,纺织品,室内装饰材料,涂料,粘合剂等)不允许包含具有以下特性的任何物质作为构成成分:
- 根据《欧洲化学品法规》 REACH被确定为特别令人担忧的物质,这些物质已被纳入根据REACH法规第59条第1款制定的清单中(所谓的“候选清单”)。
- 根据CLP法规已被分类为以下危害类别或符合此类分类标准的物质。
致癌类别1A或1B
生殖细胞致突变1A或1B
生殖毒性(致畸) 1A或1B
急性毒性类别中的急性毒性1或急性毒性2
特定靶器官毒性STOT SE 1,STOT SE 2,STOT RE 1或STOT RE 2
危险类别和类别的相应H短语可在附录A中找到。
- 在TRGS 905中分类为:
致癌(K1,K2)
致突变的(M1,M2)
致畸性(RF1,RF2,RE1,RE2)
3.2 木材要求
3.2.1 木材的起源
必须确保所有加工的木材均来自合法来源。 此外,至少50%的木材和50%的木制原料必须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这些森林可以证明以生态和社会负责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管理。
3.2.2 木质材料中的甲醛
根据DE-UZ 76获得环境标签的木质产品可用于制造第2段所述的产品。如果未根据DE-UZ 76授予环保标签的用于制造产品的木质材料,它们在原始状态下(即在机加工或涂覆之前)在测试室内的甲醛稳态浓度不得超过0.1 ppm。
3.3对金属的要求
注意:只有在金属的相关比例占软体家具重量的50%以上时,才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不允许在最终产品的镀锌过程中使用任何铬(VI)或镉。
如果按照标准EN 1811从镀镍部件中释放出镍的速率小于每周0.5 µg / cm2,则仅允许在镀锌过程中使用镍。
3.4皮革
已获得环境标签DE-UZ 148的皮革可用于制造根据第2条规定的产品。如果用于产品的皮革未获得DE-UZ 148的环境标签,则必须符合3.4.1至3.4.11的规定。
3.4.1防腐剂
除第3.1节(通用物质要求)外,防腐剂必须符合DE-UZ 148的附录A。必须尽可能避免化学药品在运输和储存生皮以及鞣制的半成品(湿蓝色,湿白色)中保存。不允许对成品皮革(包括涂层)进行化学防腐。
3.4.2铬鞣
皮革需要通过压力测试和不通过压力测试来测定铬(VI)含量的测试,因此不允许检测铬(VI)(检测限3 mg / kg)。皮革供应商必须至少每六个月重复一次测试,并应要求将其提交给软垫家具的制造商。如果测试检测到的铬(VI)含量高于检测极限3 mg / kg,皮革供应商必须立即将软体家具告知制造商。
3.4.3染料和颜料
禁止使用DE-UZ 148附录C中列出的染料和颜料。
3.4.4氯链烷烃/氯烷烃
不得使用氯烷烃。
3.4.5全氟和多氟化学品
禁止将任何全氟化或多氟化化学药品(PFC)(例如碳氟树脂和碳氟乳化液,全氟化磺酸和羧酸以及可能分解为这些化学物质的物质)添加到皮革中。
3.4.6烷基酚乙氧基化物和烷基酚
不允许使用烷基酚乙氧基化物(APEO)及其衍生物。
3.4.7阻燃剂
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阻燃剂。
3.4.8植物精蛋白化合物
禁止添加任何有机形式的锡(锡键合到碳上)。
3.4.9可提取的重金属
以下重金属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限值。
Extractable heavy metals |
Limit values |
Chromium in chromium-tanned leather 铬鞣革中的铬 |
200 mg/kg |
Cobalt 钴 |
4 mg/kg |
Copper 铜 |
50 mg/kg |
3.4.10纳米材料
不允许在生产过程或精加工过程中使用合成纳米材料。
3.4.11生皮的来源
生皮和皮革必须从主要用于牛奶和/或肉类生产的农业动物(即牛,牛,山羊,绵羊,猪)中获取。明确禁止濒危物种。对于非欧洲生皮和毛皮(例如,湿蓝色),必须遵守工作组在协议6.5的意义上至少50%的可追溯性要求。
3.5纺织品和涂层纺织品
3.5.1染料和颜料
禁止使用DE-UZ 148附录C中列出的染料和颜料。
3.5.2杀菌剂
对于由植物天然纤维,羊毛和其他动物纤维制成的覆盖面料(对于≥5%的多纤维纺织产品),必须遵守OEKO-Tex Standard 10022或GOTS中对农药的要求。
3.5.3氯石蜡/氯烷烃
不得使用氯烷烃。
3.5.4全氟和多氟化学品
禁止将任何全氟化或多氟化化学药品(PFC)(例如碳氟树脂和碳氟乳化液,全氟化磺酸和羧酸以及可能分解为这些化学物质的物质)添加到皮革中。
3.5.5烷基酚乙氧基化物和烷基酚
不允许使用烷基酚乙氧基化物(APEO)及其衍生物。
3.5.6牛精蛋白化合物
禁止添加任何有机形式的锡(锡键合到碳上)。
3.5.7可提取的重金属
可提取的重金属必须符合OEKO-TEX Standard 100产品类别II的附录4。
3.5.8阻燃剂
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阻燃剂。完全嵌入聚合物中(共价键合)的无卤素活性阻燃剂是该要求的例外。
3.5.9人造革和聚合物涂料中的二甲基甲酰胺
在人造革或基于聚氨酯的聚合物涂料中二甲基甲酰胺的浓度不得超过10 mg / kg。
3.5.10纳米材料
不允许在生产过程或精加工过程中使用合成纳米材料。
3.6防蛀(与第3.5.2段相反)
对于由羊毛和其他动物纤维制成的覆盖织物(对于≥50%的多纤维纺织产品),可以添加苄氯菊酯来防蛀。使用35至75 mg / kg的有效防蛀剂,以及使用75至100 mg / kg的有效防虫剂。因此,浓度在1.0 mg / kg至35 mg / kg之间被认为是没有防蛀功能的污染物,因此是不允许的。如果氯菊酯的浓度在35 mg / kg和100 mg / kg之间,则制造商有义务在消费者信息中包括以下句子:
“产品中含有苄氯菊酯以保护产品免受羊毛害虫侵害”。
不允许超过100 mg / kg的浓度。
必须使用规定的用于检测杀菌剂的测试方法对表层织物进行测试(3.5.2)。如果没有保护面料免受羊毛害虫侵害,则不得超过GOTS或Öko-TexStandard 100中规定的包括氯菊酯在内的农药总限值。
3.7室内装饰材料
注意:仅当装饰材料的相关比例占被装饰家具总体积的5%以上时,才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3.7.1阻燃剂
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阻燃剂。 完全嵌入聚合物中(共价键合)的无卤反应性阻燃剂以及固体阻燃剂(三水合铝,膨胀石墨,聚磷酸铵,三聚氰胺)均是该要求的例外。
3.7.2乳胶泡沫
不得在乳胶泡沫中或作为排放物检测到氯酚,丁二烯,亚硝胺和二硫化碳。 适用以下特定物质的最大限制:
氯酚(包括盐和酯)<1 mg / kg
丁二烯<1 mg / kg
N-亚硝胺*(测试室测量值)<1 µg / m3
二硫化碳(测试室测量值)<20 µg / m3
3.7.3聚氨酯泡沫(PUR)
以下要求适用于带有聚氨酯泡沫的有机锡,增塑剂和物理发泡剂:
- 禁止使用任何有机形式的锡(锡键合到碳上)。
- 不得故意添加增塑剂。
- 禁止添加卤代有机化合物作为物理发泡剂或辅助发泡剂。
3.7.4椰子纤维
对于橡胶涂层的椰子纤维,必须遵守乳胶泡沫的要求。
3.8涂层系统
(仅在产品包含涂层的木质或金属表面时才需要观察)
通常在软垫家具上使用涂料系统以达到设计目的,并保护木材或金属表面。 这些涂料体系包括污渍,底漆,清漆,面漆,粉末涂料,胶粘剂等。
3.8.1液体涂料系统
液体涂料系统中使用的涂料不得超过420 g / l的最大VOC含量。占总量不到5%的小零件免除。不论单个涂料的VOC含量如何,只要可以验证以下条件就认为该要求可以满足:当考虑到所用涂料的量时,整个涂料系统的总VOC含量不超过420克/升的最大值。
配备符合31st BImSchV和德国清洁空气指令TA Luft要求的废气净化系统的涂漆厂是例外。
3.8.2液体涂料系统的特殊物质要求
液体涂料系统必须符合VdL准则02木漆系统声明的要求,尤其是第3节中的要求。
3.9使用
3.9.1室内空气质量
根据建筑产品健康相关评估委员会制定的“建筑产品健康相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评估程序(VOC)”,根据第2款的产品在测试室内不得超过以下排放值 。如果在四个连续的测量日中的每个测量日中均未超过允许的排放值,并且在此期间未检测到任何物质的浓度升高,则可提前终止测试(但不得在充电后第7天之前)。
a)以下内容适用于布艺扶手椅:
Substance |
3rd day |
Final value (28th day) |
Final value (28th day) |
|
Test chamber concentration |
Product-specific emission rate per armchair31 |
Test chamber concentration |
Formaldehyde 甲醛 |
|
≤ 240 mg/h |
≤ 60 mg/m³ (0.05 ppm) |
Other aldehydes32 (total) 其他醛(总计) |
|
≤ 240 mg/h |
≤ 60 mg/m³ |
Total organic compounds within the retention range C6 – C16 (TVOC) 保留范围C6 – C16(TVOC)中的总有机化合物 |
- |
≤ 1800 mg/h |
≤ 450 mg/m³ |
Total organic compounds within the retention range > C16 – C22 (TSVOC) 保留范围> C16 – C22(TSVOC)中的总有机化合物 |
- |
≤ 320 mg/h |
≤ 80 mg/m³ |
C substances33 C物质 |
≤ 10 mg/m³ Total |
|
≤ 1 mg/m³ Per individual substance |
R-substances without LCI33 没有LCI的R物质 |
|
|
≤ 20 mg/m³ Total |
没有LCI的总VOC |
|
|
≤ 100 mg/m³ |
R-value33 R值 |
- |
|
≤ 1 |
附录B中列出的值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椅子和软垫办公椅,软垫床(单床)或两人沙发/三人沙发。
b)以下适用于皮革和涂层纺织品(人造皮革):
Substance |
3rd day |
Final value (28th day) |
Formaldehyde 甲醛 |
|
≤ 60 mg/m3 (0.05ppm) |
Other aldehydes32 (total) 其他醛(总计) |
|
≤ 60 mg/m3 |
Total organic compounds within the retention range C6 – C16 (TVOC) 保留范围C6 – C16(TVOC)中的总有机化合物 |
- |
≤ 450 mg/m3 |
Total organic compounds within the retention range > C16 – C22 (TSVOC) 保留范围> C16 – C22(TSVOC)中的总有机化合物 |
- |
≤ 80 mg/m3 |
C substances33 C物质 |
≤ 10 mg/m³ Total |
≤ 1 mg/m³ Per individual substance |
R-substances without LCI33 没有LCI的R物质 |
|
≤ 20 mg/m³ Total |
没有LCI的总VOC |
|
≤ 100 mg/m³ |
R-value33 R值 |
- |
≤ 1 |
3.9.2气味测试
气味特性测试应根据DIN ISO 16000-28以及第3.9.1节(室内空气质量)的排放测试进行。作为DIN ISO 16000-28的替代方案,还可以进行符合RAL-GZ 430的气味测试。
如果使用RAL-GZ 430,则值应≤3.0。
3.10包装
如果可能的话,应包装软垫家具,以便在制造过程之后可以排出挥发性物质。
3.11适用性
软垫家具必须符合其使用适用性的正常质量标准(例如,安全性,耐磨性,拉伸强度,耐光性,耐摩擦性,根据现有ISO / EN / DIN标准的压力变形)。
3.12磨损部位
为软垫家具的那些易磨损的零件提供功能兼容的备件,例如铰链和拉出部件必须保证至少5年。
3.13回收和处置
关于回收和处置,不得在软垫家具中添加任何材料保护剂(杀菌剂,杀虫剂,阻燃剂)和卤化有机化合物(例如纺织品中的氯有机载体,皮革油中的氯化石蜡,卤化有机塑料),包括用于制造的材料(皮革,纺织品,泡沫,木质材料,粘合剂等)。专门用于锅内保存水性涂料和胶粘剂的杀菌剂,用于生皮和鞣制半成品运输防腐剂的防腐剂(见3.4.1段)除外,
动物纤维制成的纺织品的防蛀(见第3.6段),3.5.8和3.7.1允许的基于水分散体和阻燃剂的粘合剂。
3.14消费者信息
消费者信息必须包含在软垫家具中,该家具(可能与其他信息组合在一起)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 有关易损件及其维修或更换的信息,以及有关适用的维修服务的信息。必须保证为这些易损件提供功能兼容的备件至少五年。
- 根据3.2.1节有关主要木材的类型和来源的信息;
- 其他材料的信息(比例> 3质量%);
- 有关鞣制工艺/鞣革材料的信息,包括鞣制(例如铬鞣,植物鞣制);
- 根据第3.6段提供的关于由动物纤维制成的覆盖面料的羊毛害虫防护信息;
- 相关的产品组装信息;
- 如有需要,提供有关搬到新公寓/房屋时产品拆卸的信息;
- 有关产品耐磨性的信息(使用区域,以及相关的材料测试结果,特定产品的性能,使用引起的变化);
- 清洁和保养说明。
3.15广告声明
广告声明中不得包含任何信息(例如“经过生物生存质量测试”或CLP法规(EC)第1272/20088号第25条第4款所指的声明),这些信息可能会降低诸如“无毒”,“对健康无害”或类似主张。
仅允许在技术信息中指明使用阻燃剂的方式,以不降低因使用阻燃剂而带来的风险。禁止使用阻燃材料来宣传带有环保标签的软垫家具。
3.16社会标准
在生产带有环境标签的产品的增值链期间,必须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有效的基本劳工标准中定义的有关工作条件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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