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符合性服务
德国蓝天使认证RAL-UZ 154标准对纺织品的纺织纤维要求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7-06-14   点击:3579 次
RAL只接受通过DINEN ISO/ 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的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3.1一般要求:接受的检测报告


    RAL只接受通过DINEN ISO/ 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的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根据标准3.2.23.3.43.3.5小节相关过程要求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在申请年份内,不能超过2年。


     根据标准3.2.13.3.63.4小节关于使用材料的作料和产品的适用性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在申请年份内,不能超过1年。


   公认的环境管理体系,如EMAS或者ISO14001,在审查标准的应用和监督过程中会被考虑到。Appendix 1包含了这个文件所提到的所有法律规定和测试标准。


3.2 纺织纤维要求

    标准3.2.13.2.2小节关于纺织纤维的根源及生产过程的要求应适用于所有纤维,这些纤维的重量在产品总重量中≥ 5%。在产品中至少85%的纤维重量必须符合相应的纤维特异性标准。


    对于没有纤维特异性标准而设定的其它纤维也应被允许(除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他无机纤维)。


3.2.1 天然纤维和纤维素的原产地要求

    天然纺织纤维(如棉花、麻、亚麻、羊毛)应被证明是源自有机种植的或畜牧饲养的,或者是在转换期(从非有机种植到有机种植的转型期)得到的。符合法规(ECNo 834/2007对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也被称为欧盟环保法规)或者那些美国国家有机计划(NOP)的标识要求。

    纤维素合成纤维必须来自可持续管理的森林。

    它应保证整个加工链阶段,被证明有机纤维和常规纤维不混合,并且被证明有机纤维不会与禁用物质接触。

    所用的纤维不能来自基因改造生物。

    申请人应根据附件1声明遵守要求。纤维带有德文“Bio Seal”(有机logo),或者EU有机logo,或者证明是来自美国NOP的都被接受。同时,申请人能提供相应的证书,证书来自国际性的IFOAM组织或者ISO65标准,或DIN EN 45011认可的证明机构。这些机构建立是符合国际性的民族性的有机种植标准的。

    此外,申请人应提交证书,确立符合使用该标准的纤维素纤维。也将接受来自森林管理委员会(FSC)的证书,提供可持续林业和产销监管链(COC)的证据。关于来自欧洲经济区的木材,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也作为等同机构被公认。

    只有当构成纤维生产认证的基础规定为相关纤维提供这种认证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将产品标记为转换。但是,应根据本规定另行认证。

    在适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按照RAL的要求,从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交一份部件识别证明或交易证书,在加工链的所有阶段确认其符合要求,包括生产的有机纤维的量的详细信息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


3.2.2 纤维生产过程的要求

3.2.2.1 亚麻纤维和其他韧皮纤维的生产

    亚麻等韧皮纤维不以水脱胶获得,除非用于水脱胶的水进行处理,以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或总的有机碳(TOC),至少75%为大麻纤维和至少95%为亚麻等韧皮纤维。

    如果水脱胶有被使用,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其遵守3.2.2.1小节中的要求,并提交来自设备经营者的书面证明(附件3)。经营者应提交遵守承诺的测试报告。在一个合格的随机抽样或2小时混合样品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COD)应依据ISO 6060或者DIN 38409-41DIN-ISO 15705被检测。

    如果污水直接或者间接地排放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人应提交许可证证明是被允许排放的,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符合91-271-EEC的要求。


3.2.2.2 洗毛工艺

3.2.2.2.1  混合前的污水排放要求(间接排放)

    在混入其他污水之前,排向下水道的洗毛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不应超过每公斤原毛60g

3.2.2.2.2 排放点污水要求(直接排放)

    现场处理和排放至表层水面的洗毛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不超过每升150ml或者每公斤原毛150g

    申请人应根据3.2.2.2.1或者3.2.2.2.2小节在附件1表格中声明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提交一份来自洗毛工厂的书面确认书(附件表格4)。此外,洗毛工厂应提供如何处理洗毛污水的信息(现场处理+直接排放或者现场处理+间接排放)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确认符合的检测报告。化学需氧量应依据ISO 6060或者DIN 38409-41或者DIN-ISO 15705标准,在合格的随机样本或者2小时混合样本中测量。

    如果污水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人还应提交许可证,证明排放是被允许的,而且证明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少符合91/271/EEC指令的要求。


2.2.3  再生纤维(八廓粘胶纤维,莱赛尔纤维,一算纤维,铜氨和三乙酸纤维)

2.2.3.1 卤素物质

    纤维中卤族元素不应超过250mg/kg

    申请人应声明遵循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一份来自设备经营者(纤维制造商)的书面确认书(附件5表格)以及依据ISO 11480.97标准签发的测试报告(包括燃烧学和微库伦分析法)

3.2.2.3.2 向空气的排放

    在生产两种纤维的现场,总排放量不能超过对应的加权平均数。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一份来自设备经营者(粘胶纤维制造商)以及硫磺供应商的书面确认书(附件5表格)。

3.2.2.3.3粘胶纤维产品的污水排放

    通过直接排放,来自粘胶纤维产品的污水不应超过如下限值(以年平均表示):

-单纤维生产中每千克0.3g

-人造短纤维生产中每千克0.16g

-粘胶纤维生产中每千克0.04g可吸附有机卤素

-粘胶纤维生产中每千克20g化学需氧量

-硫化物每公升0.3mg

    此要求不适用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此处理厂至少符合91/271/EEC理事会指令要求,公布于1991521日)的排放。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经营者(粘胶纤维制造商)的声明(附件5表格)以及测试报告。运用以下检测方法:

-锌:EN ISO 11885

-可吸附有机卤素值:EN ISO 9562

-化学需氧量:ISO 6060 or ISO 15705 or DIN38409-41

-硫化物:DIN 38405-27或者ISO 10530

    污染物负荷应从浓度值和抽样污水体积量来决定。

    如果污水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间接排放),申请人还应提交来自纤维生产商的许可证,证明排放是被允许的,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少符合91-271/EEC的要求。

3.2.2.3.4来自铜氨纤维产品向水体的排放

    铜氨纤维,来自生产商的铜排放污水,以年平均表示,不应超过0.1mg/kg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经营者(纤维制造商)的声明(附件5表格)和检测报告。检测按EN ISO11885标准进行。污染物负荷应从浓度值和抽样污水体积量来决定。

3.2.2.3.5 来自醋酸纤维产品向水体的排放

    来自醋酸纤维产品的污水排放不应超过以下限值(以年平均表示):

-每公斤纤维生产8毫克可吸附有机卤素

-每公斤纤维生产2g化学需氧量

    此要求不适用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此处理厂至少符合91/271/EEC理事会指令要求,公布于1991521日)的排放。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经营者(纤维生产商)的声明(附件5表格)以及检测报告。检测按以下方式进行:

-可吸附有机卤素值:EN ISO 9562

-化学需氧量: ISO 6060 or ISO 15705 or DIN38409-41

    污染物负荷应从浓度值和抽样污水体积量来决定。

    如果污水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间接排放),申请人还应提交来自纤维生产商的许可证,证明排放是被允许的,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少符合91-271/EEC的要求。


3.2.2.4 聚酯纤维

3.2.2.4.1 

    聚酯纤维中的锑含量不能超过260mg/kg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不论是无锑聚酯纤维被使用,还是符合上述的要求,提交来自前供应商的声明(附件6)。如果含锑的聚酯纤维被使用,申请人应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证明符合标准。检测应在以下方法中执行: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原料纤维的测试应在加湿工艺前执行。

3.2.2.4.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依据SolventEmissions Directive (1999/13/EC),在聚酯的聚合作用中和聚酯纤维产品中,在在他们产生的加工过程(包括挥发物排放)中,以年平均表示,VOC排放不超过每千克聚酯树脂中0.2g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声明(附件6)以及检测报告。检测依据DIN EN12619,证明符合标准。


3.2.2.5尼龙纤维

    在单个产品向空气的一氧二氮的排放,以年平均表示,每千克尼龙纤维-6产生的不超过10g和每千克尼龙纤维-6.6产生的不超过16.5g。这要求在己内酰胺和己二酸产品中运用减少技术。确保了来自己二酸产品的一氧二氮的减少率至少达到90%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加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生产商的声明(附件7)以及原气体和纯气体的检测报告,证明至少达到90%的减少率。


3.2.2.6 亚克力纤维

3.2.2.6.1 丙烯腈

    离开生产工厂后的原纤维中的残余丙烯腈应少于1.5mg/kg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符合上述要求,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8)以及来自纤维供应商证明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以下方法执行:沸水取样和毛细管气相-液相色谱定量。

3.2.2.6.2 丙烯腈排放

    在聚合作用和为纺纱准备的解决方法中,纤维产生的丙烯腈向空气的排放,以年平均表示,应少于1g/kg

    申请人应声明遵守附件1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8)以及根据VDI Guideline 38631和表2得到的检测报告,证明符合此标准。


3.2.2.7 弹力纤维

3.2.2.7.1有机锡

    不使用有机锡。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未使用这些化合物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9)。

3.2.2.7.2芳香二异氰酸酯

    在工作场所,在发生的工艺阶段测量聚合和纺织过程中芳香二异氰酸酯的浓度不超过0.005 ml/m³,以八小时平均值表示(移动平均值)。

    申请人应声明符合在附件1中的要求,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9)以及证明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接受公认检测实验室采用HPLC(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3.2.2.8 聚丙烯纤维

    铝基涂料不能使用。

    申请人应在附件1中声明不使用此类化合物,并提交来自纤维供应商的确认书(附件10)。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

 

  • 下一篇:德国蓝天使认证UZ 102标准和国标对于乳胶漆排放物质限值对比
  • 上一篇:德国蓝天使认证UZ 12a标准和中国HJ-T201对于水性漆排放物质限值比较
  • 0571-61101910
    微信公众号:test-team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MSDS专题网 顺企网

    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花桥路68号中国(杭州)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临安园区B幢310

    邮箱:ctmsds@163.com QQ:361313529

    opyright © 2016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 浙ICP备13004791号

    浙公网安备 3301850200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