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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危险品能快递吗?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20   点击:3986 次
《快递暂行条例》(国令第697号)即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该《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比较受大家关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能快递呢?

 

 

《快递暂行条例》(国令第697号)即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该《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比较受大家关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能快递呢?


法规摘录:

《快递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将禁止寄递物品细分为十九项,并对其他物品进行了详细载明。即,“十九、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快递暂行条例》的收、寄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而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第十九项其他物品中不难看出:当寄递物品属于该第十九项条款中提及的任一目录或名录(如《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时,该物品则禁止寄递。


当需要快递的物品属于危险品时,则禁止快递。那么除有具体列表的清单的明令禁止的单物质外。其他的危险品怎么判断呢?


接下来描述下普通九大类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
   第8类 腐蚀品
     第9类 杂类

※ 详见具体9大类分类标准。


对其他符合GHS确认原则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在其他禁止寄递名录中,此外,如不在各大清单中,可能存在一些特定的危害,还是建议采用专业途径进行运送,不建议用快递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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