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4项中,经常会看到包装类别I,II和III ,那么这三个等级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
危险货物运输中为了包装目的,除了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7类、5.2项(有机过氧化物)和6.2项(感染性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I 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II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III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第3 类:易燃液体包装类别
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
包装分类 |
闪点(闭杯) |
初沸点 |
Ⅰ |
-- |
≤35 |
Ⅱ |
<23℃ |
>35 |
Ⅲ |
≥23℃和≤60℃ |
>35 |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除自反应物质以外,第4类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根据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危险特性划分。
易燃固体:
1).如燃烧时间小于45s并且火焰通过湿润段,应划入II类包装。
2).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反应段在5 min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II类包装
3).如燃烧时间小于45s 并且湿润段阻止火焰传播至少4 min,应划入III 类包装。金属粉如反应段在大于5min 但小于10min 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III 类包装。
易于自燃的物质:
1).所有发火固体和发火液体应划入I类包装。
2).用25 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应划入II类包装。
3).自热物质如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入III类包装:
用100 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3m3的包件内运输;
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2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450 L的包件内运输;
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0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发生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分钟释放10L,应划为I 类包装
2). 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L,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的标准,应划为II类包装;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固体
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氧化性液体
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自发着火,或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50%高氯酸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包装类别 |
经口毒性 LD50(mg/kg) |
经皮接触毒性 LD50(mg/kg) |
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 LC50(mg/L) |
I |
≤5.0 |
≤50 |
≤0.2 |
II |
>5.0和≤50 |
>50和≤200 |
>0.2和≤2.0 |
III |
>50和≤300 |
>200和≤1000 |
>2.0和≤4.0 |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其中“V”为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以ml/m3(挥发度)表示:
1)I类包装:V ≥ 10 LC50 且 LC50 ≤ 1000 ml/m3;
2)II类包装:V ≥ LC50 且 LC50 ≤ 3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的标准;
3)III类包装:V ≥ 1/5 LC50 且 LC50 ≤ 5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或II类包装的标准(催泪性毒气物质,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III类包装的数值,也应列入II类包装)。
第8类:腐蚀性物质
I 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 min或少于3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60 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 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 min但不超过60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I 类包装:
a)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 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 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对应的UN编码有相对应的包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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