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在产品分类时能看到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类别4,3,2,1,却极少看到类别5,是为什么呢?从以下两个方面解释。
一、分类技术
急性毒性数据
危害分类
危险说明
急性毒性(经口):2000 < ATE ≤5000 mg/kg
见注释
5
H303:吞咽可能有害。
急性毒性(经皮):2000 < ATE ≤5000 mg/kg
见注释
H313:皮肤接触可能有害。
急性毒性(吸入:气体):见注释
H333:吸入可能有害。
急性毒性(吸入:蒸气):见注释
急性毒性(吸入:粉尘/烟雾):见注释
注释:
类别5的标准旨在识别急性毒性危害相对较低,但在某些环境下可能对易受害人群造成危险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经口或经皮LD50 的范围预计为2000-5000 mg/kg 体重,吸入途径为当量剂量。类别5 的具体标准为:
(一) 如果现有的可靠证据表明LD50(或LC50)在类别5 的数值范围内,或者其他动物研究或人类毒性效应表明对人类健康有急性影响,那么物质划入此类别。
(二) 通过外推、评估或测量数据,将物质划入此类别,但前提是没有充分理由将物质划入危险性更高的类别,并且:
- 现有的可靠信息表明对人类有显著的毒性效应;或者
- 当以经口、吸入或经皮途径进行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 的值时,观察到任
何致命性;或者
- 当进行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 的值时,专家判断证实有显著的毒性临床征
象,腹泻、毛发竖立或外表污秽除外;或者
- 专家判断证实,在其他动物研究中,有可靠信息表明可能出现显著急性效应。
为保护动物,不应在类别5 范围内对动物进行试验,只有在这样的试验结果极有可能与保护人类健康直接相关时,才应考虑进行这样的试验。
二、各国分类模块
联合国GHS全称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全球统一制度) ”,虽然叫全球统一制度,但是各国在实施GHS相对应的法规又没有统一。在按照GHS制度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法规时,有部分分类模块未使用。例如:
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类别5(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及地区未使用。
等等。
三、总结
所以“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类别5”的分类在很多国家的SDS中都不会出现,加上其毒性数值较高(毒性极低),所以该类别就很少出现在SD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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